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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沙华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锦城国际经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岳民商初字第124号

原告长沙华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荷花园东环二路宏华花苑A座X室。

法定代表人熊某,总经理。

被告湘潭锦城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朝阳,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长沙华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锦城国际经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赖浩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长沙华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的前身长沙华泓灯光音响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9日与被告湘潭锦城国际经贸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合同》一份,由长沙华泓灯光音响有限公司承包被告所开设的湘潭市锦城国际会所的音响、灯光系列工程。2007年1月16日,长沙华泓灯光音响有限公司与被告又签订一份《音响、灯光工程补充合同》。2007年3月6日,被告对长沙华泓灯光音响有限公司安装的音响、灯光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2007年4月2日,经过与被告结算,被告欠长沙华泓灯光音响有限公司工程款为15万元,被告承诺所欠工程款在2007年底付清。2007年4月3日,被告对长沙华泓灯光音响有限公司滞留在被告处的器材进行清点,长沙华泓灯光音响有限公司有价值x元的音响器材滞留在被告处。但时至今日,被告一直未将所欠工程款支付给原告。而且因被告经营恶化,原告滞留在被告处的财产无法取回。特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5万元,退回原告滞留在被告处的价值x元的音响器材,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湘潭锦城国际经贸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长沙华泓灯光音响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9日与被告湘潭锦城国际经贸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合同》一份,由长沙华泓灯光音响有限公司承包被告酒店的音响、灯光系列工程。2007年1月16日,长沙华泓灯光音响有限公司与被告又签订一份《音响、灯光工程补充合同》。2007年3月6日,被告对长沙华泓灯光音响有限公司安装的音响、灯光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2007年4月2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结算,被告欠长沙华泓灯光音响有限公司工程款为15万元,被告承诺所欠工程款在2007年底付清。2007年4月3日,被告对长沙华泓灯光音响有限公司滞留在被告处的器材进行清点,证实长沙华泓灯光音响有限公司有价值x元的音响器材滞留在被告处。2008年3月,长沙华泓灯光音响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为长沙华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但时至今日,被告一直未将所欠工程款支付给原告。而且因被告经营恶化,原告滞留在被告处的财产无法取回。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均无果,遂于2009年1月14日向本院起诉,提出如诉称所述之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湘潭锦城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在调解书签收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长沙华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5万元,赔偿原告设备损失x元,以上合计x元;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0元,被告湘潭锦城国际经贸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赖浩翔

二00九年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杨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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