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郑某某因与济源市交通局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郑某某,男,1961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景致,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继伟,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济源市交通局。

住所地:济源市黄某大道东段第二行政区X号楼X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樊某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宗文,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某某因与济源市交通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济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景致、杨继伟,被上诉人济源市交通局委托代理人樊某某、赵宗文,均到庭参加诉讼。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60日。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济源市交通局于2009年6月19日对郑某某作出济交罚款字第x号交通行政罚款处罚决定书,认定:郑某某于2009年4月至2009年5月期间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1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52条规定,决定给予郑某某罚款x元的行政处罚。

一审法院认定,2009年4月1日,济源市农机驾驶培训学校(以下称济源农机驾校)与郑某某签订了挂靠合作协议,约定:济源农机驾校同意郑某某挂靠自己名下,为郑某某办理教练车牌照及相关手续,费用由郑某某承担,郑某某需增加教练车时必须征得济源农机驾校同意,郑某某以济源农机驾校名义招生参加科目一至科目三的考试;济源农机驾校负责郑某某所招收的学员的建档、科一、科二、科三受理、预约考试、制证;车辆所有权归郑某某,郑某某对济源农机驾校负责,车辆发生任何事故由郑某某独立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济源农机驾校概不负责;郑某某自我管理,单独核算,自负盈亏;郑某某所招收的学员不得占用济源农机驾校政策性补贴指标;济源农机驾校每受理郑某某招收的一名学员,郑某某应向济源农机驾校交纳学员考试费600元、考试服务费300元,补考费由郑某某所招的学员承担,如遇考试费调整,济源农机驾校应及时通知郑某某按新标准执行;协议期限暂定两年。该协议签订前,郑某某就开始以济源农机驾校名义与生产厂家协商购买3辆皮卡教练车,协议签订后,郑某某以济源农机驾校名义购买3辆皮卡教练车,并很快以济源农机驾校的名义办理入户手续,车牌号分别为豫x学、豫x学、豫x学。之后,郑某某在位于济源市X街道办事处御驾的济源市博鑫汽车驾驶技术指导服务部租用了办公场所,以济源农机驾校招生联络处的名义设立报名点,开始招收学员。郑某某本人有教练证,又雇用了两名有教练证的教练,三人各管一辆教练车培训学员。截至2009年5月25日,郑某某共招收学员118名,向每个学员收取的费用在1500元至2000元之间,各不相同。对参加考试的学员,郑某某均根据挂靠合作协议的约定向济源农机驾校交了考试费、服务费。郑某某及其雇用的教练培训学员一般在济源市X镇X村、邵原镇段凹学校进行。因群众举报,济源市交通局于2009年5月25日立案查处。当天,济源市交通局以教练车未安装使用学时记录仪为由,制作3份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交于郑某某,分别将号牌为豫x学、豫x学、豫x学的教练车登记保存在北环停车场。2009年6月1日,济源市交通局以教练车无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它有效证明为由,分别向济源农机驾校作出暂扣车辆凭证,将号牌为豫x学、豫x学、豫x学的教练车扣留在北环停车场,并向济源农机驾校进行了送达。2009年6月10日,济源市交通局向郑某某作出了通字第x号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郑某某存在2009年4月至2009年5月期间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事实,违反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拟给予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通知郑某某依法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其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提出听证要求。2009年6月11日,郑某某出具材料,放弃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的权利。2009年6月19日,济源市交通局以郑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为由,对郑某某作出了济交罚款字第x号交通行政罚款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郑某某罚款x元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送达了郑某某。同日,郑某某向济源市交通局缴纳了x元罚款,济源市交通局将号牌为豫x学、豫x学、豫x学的教练车交还给了郑某某。

一审法院认为,济源农机驾校与郑某某签订挂靠合作协议,让郑某某挂靠在其名下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并不能等同于郑某某依法取得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的行政许可。故此,济源市交通局认定郑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的事实成立。济源农机驾校与郑某某签订挂靠合作协议,让郑某某挂靠在其名下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实际上是济源农机驾校向郑某某转让了其所取得的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而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依法取得的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政许可可以转让,故此,可以认定济源农机驾校向郑某某非法转让了其所取得的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政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郑某某属接受非法转让的受让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济源市交通局考虑到郑某某能够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了危害后果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郑某某作出罚款x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综上,济源市交通局对郑某某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该院判决:维持被告济源市交通局2009年6月19日对郑某某作出的济交罚款字第x号交通行政罚款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上诉人郑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济源市交通局2009年6月19日作出的济交罚款字第x号交通行政罚款处罚决定书。主要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一审判决认定其与厂家协商购车及群众举报的事实,没有相应的证据证实;对其购车、入户、招收学员以及收费事实方面的认定是片面的,该事实系其与济源农机驾校的共同行为,不是其单方行为;2009年5月25日的立案手续是事后补办;一审对济源农机驾校拒签《车辆暂扣凭证》的事实未予认定,该事实说明济源市交通局所作处罚决定主体错误。2、一审法院将挂靠和转让混为一谈,认为其与济源农机驾校签订的挂靠合作协议是转让行政许可,定性错误,判决理由不能成立。

被上诉人济源市交通局辩称,上诉人在接受其询问时自认车是其出资购买;上诉人招收学员及收费的事实已向法庭提交充分的证据;行政机关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不能透漏给上诉人;其处罚主体并无错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结果正确,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二审另查明,2009年12月9日,济源市交通局以同一事实,认定济源农机驾校非法转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的处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申请并经过所在地县X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对非法转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郑某某与济源农机驾校签订挂靠合作协议,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活动,事实清楚,该协议名为挂靠,实质上是转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非法行为,一审法院定性准确,济源市交通局以郑某某为受让方,认定郑某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并考虑到郑某某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情节,对郑某某减轻给予罚款x元的处罚,同时对济源农机驾校也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处理结果公平、公正,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郑某某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否定其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的基本事实,故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郑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卢新伟

审判员任秀娥

代理审判员聂文峰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