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王某某贪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某顺、王某顺,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8年12月11日被濮阳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濮阳市检察院取保候审。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区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濮阳市热力公司管理一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收取的河南濮阳中房置业有限公司的管道冲洗费2.2万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出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杜××、李××、张××、王××、李××等证言,濮阳市热力公司委员会文件,营业执照,中房公司记账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已犯有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能积极退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赃款2.2万元依法由扣押单位濮阳市人民检察院高新区检察室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仲伟丽

审判员何凤英

代理审判员刘江涛

二OO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亚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华区 某某 被告人 贪污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