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08)郴刑一终字第93号骆某某等贩卖毒品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郴刑一终字第93号

原公诉机关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骆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押郴州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绰号“X”),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押郴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某,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绰号“X”),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押郴州市看守所。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审理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骆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张某、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二○○八年十月十五日作出(2008)苏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骆某某、张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10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骆某某于2007年9月开始吸食毒品麻古,同年11月开始贩卖毒品麻古。2008年1月15日上午9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和李某某合租的郴州市X路“欧典名苑”小区X栋X室抓获被告人张某和李某某,并当场从两被告人租住房内的客厅搜缴可疑红色药丸349粒、白色药丸4粒,在被告人张某的卧室搜缴可疑红色药丸583粒,扣押被告人张某的作案工具摩托罗拉W218型手机1部,被告人李某某的作案工具“x”牌手机1部(均未随案移送)。当天下午被告人张某、李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骆某某,并从被告人骆某某身上搜缴可疑红色药丸653粒,从被告人骆某某租住的房内搜缴可疑红色药丸30粒,并扣押被告人骆某某作案工具三星牌E908型手机1部、黑色电子称1台(未随案移送)。案发后,经湖南省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从被告人骆某某处搜缴的可疑红色药丸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份,净重66.1716克,从被告人张某、李某某客厅内搜缴的可疑红色药丸、白色药丸及从被告人张某的卧室内搜缴的可疑红色药丸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份,从客厅内搜缴的可疑药丸净重31.2421克,从张某卧室内搜缴的可疑红色药丸净重51.9233克。后被告人骆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毒人员谭志文和曾玉林(均已判刑)。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物证鉴定书、辨认笔录、手机通话清单、被告人的供述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予以贩卖,且向多人多次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非法持有,被告人张某单独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51.9233克,与被告人李某某共同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31.2421克,被告人张某、李某某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李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骆某某,被告人骆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罪犯,三被告人均有立功表现。鉴于被告人骆某某、张某案发后有立功表现,可依法对被告人骆某某、张某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主动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对其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据此,判决:一、被告人骆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人民币(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人民币(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三、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人民币(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四、被告人骆某某作案工具三星牌E908型手机一部、黑色电子称一台,被告人张某的作案工具摩托罗拉W218型手机一部,被告人李某某的作案工具“x”牌手机一部,均予没收,上缴国库。

原审判决后,原审被告人骆某某不服,上诉提出他贩卖的毒品麻古中“甲基苯丙胺”含量极少,不应全部计算重量,且公安机关从他身上查获的653粒麻古是因公安机关使用了“特情引诱”才达到此数量,应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上诉提出,从她卧室查获的583粒麻古是骆某某临时存放的不应认定为她持有,且她在与李某某的共同犯罪中不是主犯,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罚金数额过高,请求二审改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骆某某从2007年12月开始贩卖毒品麻古,上诉人张某、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及蒋某某多次从骆某某处购买毒品麻古吸食。2008年1月13日晚上,上诉人张某及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从上诉人骆某某处购买的毒品麻古还未吸食完,上诉人骆某某又来到上诉人张某及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合租的郴州市X路“欧典名苑”小区X栋X室拿出一袋麻古交给上诉人张某,称其要出远门,先将这袋麻古放在张某处,等其回来后按张某吸食的多少算帐收钱,张某收下毒品后藏于卧室。2008年1月15日上午9时许,公安人员在郴州市X路“欧典名苑”小区X栋X室内将上诉人张某及原审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并从该房客厅搜缴可疑红色药丸349粒,白色药丸4粒,从上诉人张某卧室搜缴可疑红色药丸583粒,扣押上诉人张某的作案工具摩托罗拉W218型手机1部,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作案工具“x”牌手机1部(均未随案移送)。当天下午,上诉人张某、李某某协助公安机关将上诉人骆某某抓获,从骆某某身上搜缴可疑红色药丸653粒,从其租住房内搜缴可疑红色药丸30粒,并扣押上诉人骆某某作案工具三星牌E908型手机1部,黑色电子秤1台(未随案移送)。经鉴定,从上诉人骆某某处搜缴的可疑药丸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份,净重66.1716克,从上诉人张某、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租住房内搜缴的可疑药丸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份,其中从客厅搜缴的药丸净重31.2421克,张某卧室搜缴的药丸净重51.9233克。

另查明,上诉人骆某某被抓获后,协助公安人员抓获了贩毒人员谭志文和曾玉林。另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于2008年1月16日因上诉人李某某吸毒给予其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二千元罚金的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

⑴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1月15日晚23时许,他在郴州市X路吃夜宵时打电话给“多多”称要买麻古,要“多多”送10粒麻古到人民东路农业宾馆X房间。等他吃完夜宵回到农业宾馆X房间不到十分钟,便有公安干警冲进来将他抓了起来,他才知道“多多”已被公安机关抓了。他是从2008年1月初开始到“多多”手中购买麻古,每次都是他拔打“多多”的手机联系购毒事宜,他共到“多多”手上购买4次麻古。

⑵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公安分局禁毒大队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骆某某身上及住处缴获可疑药丸683粒、三星牌E908型手机一台,黑色电子秤一台。从张某及李某某租住的郴州市X路“欧典名苑”X栋X室客厅缴获可疑药丸353粒,从张某卧室缴获可疑药丸579粒及张某的摩托罗拉W218型手机一台,李某某的“x”手机一台。

⑶房屋租赁协议证明:李某某从2007年11月1日到2008年4月30日租住在人民西路“欧典名苑”X栋五单元X号房。骆某某从2007年8月8日至2008年2月8日租住在郴州市国土资源局苏仙北路院内二栋四号车库杂房。

⑷张某、李某某及蒋某某的辩认笔录证明:“多多”就是上诉人骆某某,是骆某某贩卖毒品麻古给他们。

⑸手机通话清单证明:骆某某、张某、李某某3人的通话情况。

⑹湖南省公安厅作出的公(湘)鉴(理化)字[2008]X号、X号物证鉴定书证明:从骆某某、张某、李某某处搜缴的可疑药丸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份,其中骆某某处搜缴的药丸净重66.1716克。从郴州市X路“欧典名苑”小区X栋X室客厅搜缴的药丸净重31.2421克,卧室搜缴的药丸净重51.9233克。

⑺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禁毒大队湘(郴苏)公禁毒尿检字(2008)第X号尿样检测报告书证明:对骆某某、张某、李某某、蒋某某的尿液进行毒品筛选试验,结果均呈阳性。

⑻骆某某、张某、李某某的户籍证明证明:案发时3人均已成年。

⑼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出具的立功表现证明材料证明:上诉人张某及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上诉人骆某某,具有立功表现。上诉人骆某某被抓获后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贩毒人员,具有立功表现。

⑽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苏公(禁)决字(2008)第X号公安厅的处罚决定书证明:2008年1月16日李某某因吸毒被苏仙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⑾上诉人骆某某的供述证明:他于2007年8月开始吸食麻古,同年12月开始贩卖麻古。至案发为止,他贩卖麻古给被告人张某10次,贩卖麻古给被告人李某某2次,贩卖麻古给吸毒人员蒋某某4次。最近一次卖“麻古”给张某是2008年1月13日晚上,因他手上有210粒麻古没卖出去,就打电话给张某,想要她帮忙卖掉,张某答应了。于是,他就到张某的租住的欧典名园X栋X室把这210粒麻古给张某,要张某能卖则卖出去。27元/粒,卖完后他再来收钱,李某某就在边上看着。到1月15日晚上,他又再去卖麻古给张某时就被公安人员抓获了。

⑿上诉人张某的供述证明:2007年11月份她和李某某一起在郴州市X路“欧典名苑”租了间两室两厅的房间住,房号是X栋X室,从那时起她们开始到“多多”手上购买麻古回来吃。开始是十几、二十粒一次,因瘾越来越大,到2008年1月开始她和李某某是五十粒一次地买。有一天,“多多”来到她们的租住房,称有事要出远门,把几包麻古放在她们这,要她们能卖就卖一些,卖不出去就自己吸。麻古的数量“多多”自己清楚,等“多多”回来再跟她们算帐。她当时没想太多,觉得反正以后要买,就答应了。当时李某某也在场,但李某某不知道麻古的数量。她接了麻古后就自己把麻古收藏起来,她们收下麻古后没拿出去卖,就是天天一起吸,吸了约七十粒左右,到公安机关查获时还剩约壹千粒,全是“多多”放在她们那儿的。

⒀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明:她于2007年11月份开始到“多多”手上购买麻古,共买了2次。从她们租住房搜出的麻古都是“多多”送来交给张某的。2008年1月8日左右的晚上,“多多”来到她们租住房客厅拿出个牛皮纸信封,装着些红色药丸状麻古,交给张某。“多多”说这几天要出门,这些东西(指麻古)放在张某这,她们想吸就吸,等“多多”回来再和她们算帐。张某答应了,然后张某将这些麻古,放在客厅一个圆柱形“五叶神”烟的铁皮盒里,当时她一直在边上看着。她们被抓获前吸食的麻古都是从客厅的这批麻古里拿出来的。2008年1月12日左右,当时她在客厅看电视,“多多”跟张某进了卧室。过了一会,“多多”走了。张某从卧室拿出一个黄色牛皮纸信封,说是“多多”送过来的麻古,张某给她看了后,就拿到卧室去了。

本院认为,上诉人骆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数量达到149.337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张某、原审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其中上诉人张某单独非法持有毒品51.9233克,上诉人张某与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共同非法持有毒品31.2421克。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张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审被告人李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上诉人张某与原审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上诉人骆某某,有立功表现。上诉人骆某某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贩毒人员应认定为立功。关于上诉人骆某某上诉提出,他贩卖的毒品麻古中“甲基苯丙胺”含量极少,不应全部计算重量。经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故上诉人骆某某此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骆某某提出,公安干警从他身上缴获的653粒麻古是因公安机关使用了“特情引诱”才达到此数量的,应从轻处罚。经查,上诉人骆某某身上的653粒麻古是早已从其他贩毒人员手中购得放在家中,接到上诉人张某的电话后才带到张某租住房准备出售的,故并非是公安机关使用“特情引诱”上诉人骆某某才购进的毒品。以上事实有上诉人骆某某在公安的供述及骆某某与上诉人张某的通话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故上诉人骆某某的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张某上诉提出,从她卧室查获的583粒麻古是骆某某临时存放在她那儿的,不应认定为非法持有。经查,上诉人骆某某及张某在公安的供述均证明,骆某某将毒品放在张某处后,按张某吸食的数量收钱,故从上诉人张某卧室查获的653粒麻古,系上诉人张某非法持有。上诉人张某的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张某提出,她在与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共同犯罪中不是主犯。经查,原审被告人李某某除在2007年12月向骆某某购买过两次毒品外都是上诉人张某向上诉人骆某某购买毒品供两人吸食,上诉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以上事实有上诉人骆某某、张某及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诉人张某的此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对上诉人骆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对上诉人张某、原审被告人李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上诉人张某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对原审被告人李某某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学军

审判员胡承兰

代理审判员张波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