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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某某职务侵占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惠某某(曾用名惠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原北京链家房地(略),住(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7月27日被拘留,2010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惠某某在担任北京链家房地(略)期间,于2010年4月18日利用中介二手房屋买卖的职务之便,将本公司保管的客户购房定金人民币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被告人惠某某后被查获。赃款已挥霍。

公诉机关对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惠某某在庭审中没有提出异议,且有证人赵某、乐某、周某、施某某、张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劳务派遣服务协议、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证明、工资发放委托书、劳动关系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110”出警单、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抓获经过、电话记录单、收条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惠某某犯有职务侵占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7日起至2012年7月26日止)。

二、被告人惠某某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后发还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刘伟果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琬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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