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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云、张某乙犯妨害公务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故意伤害于2009年7月23日至8月5日被中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09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押怀化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09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押怀化市看守所。

(略)人民法院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0年1月11日作出(2009)方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闽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09年7月2日15时许,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干部杨某、中方县X镇政府协管计划生育工作干部张某丙等人在中方县X镇X村峦坡子组执行公务时,发现该村村民张燕群有违法生育行为,当即依法对其进行查处。在查处过程中,为了阻止计生干部查处张燕群的违法生育行为,被告人张某乙(张燕群的妹妹)暴力殴打杨某,被告人张某甲(张燕群的叔叔)等人暴力殴打张某丙,最终致使张燕群逃脱并违法生育一女孩。经鉴定,杨某、张某丙均被殴打致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中方县公安局于2009年7月23日以张某甲涉嫌殴打他人,决定对张某甲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行政拘留期限自2009年7月23日起至2009年8月6日止。2009年8月6日,中方县公安局决定对张某甲刑事拘留。张某甲因本案已被行政拘留14日。

一审法院在对上述事实查证属实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据此,判决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有期徒刑各一年。

宣判后,张某甲不服,上诉提出:1、原判认定事实有误,定性不准;2、中方县公安局对该事件已作治安处罚,并已对其行政拘留14日,再作刑事处罚系重复处罚;3、证人必须出庭作证,证人经询问、质证后,该证言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而证人并未出庭,因此,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请求从轻处罚。

张某乙上诉提出“请求从轻处罚。”

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建议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日15时许,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干部杨某、中方县X镇政府协管计划生育工作干部张某丙等人在中方县X镇X村峦坡子组执行公务时,发现该村村民张燕群有违法怀孕行为,当即依法对其进行查处。在查处过程中,为了阻止计生干部查处张燕群的违法怀孕行为,上诉人张某乙(张燕群的妹妹)推拉并用脚踢杨某右大腿,上诉人张某甲(张燕群的叔叔)等人暴力殴打张某丙,致杨某颈右侧散在弧形表皮剥脱,右大腿前外侧皮下出血,大小2×2cm,张某丙颈后侧压痛,左背外侧皮下出血,大小2×1cm,并最终致使张燕群逃脱查处并于2009年7月18日违法生育一女孩。

另查明,案发后,中方县公安局于2009年7月23日以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他人,决定对张某甲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行政拘留期限自2009年7月23日起至2009年8月6日止。2009年12月16日、17日张燕群、唐思辉夫妇到中方县X镇计生办交纳社会抚养费伍万元整。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张某丙(中方县X镇人民政府公务员)的证言和辨认笔录、照片证明,2009年7月2日15时许,他与中方县X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张成轩、梁某、曾某、向某某、谢某某、杨某等人在中方县X镇X村峦坡子组执行公务时发现该村一名孕妇有违法生育行为时,当即依法对其进行查处。在查处过程中,杨某与该孕妇的妹妹打了起来,他见杨某被打,就上前劝解,并不准该孕妇走,这时一名男子拦住他并打了他一拳,还用砖头砸他背部,“唐四娃”等4人见状就一起围上来对他拳打脚踢,因抵挡不住就往泸阳方向某,一名穿红衣服的男子仍追赶他几十米。另证明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他和其他工作人员向某妇和相关人员表明了身份。经张某丙辩认,张某甲就是当时穿红色衣服并追打他的人。

2、证人杨某(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的证言和辨认笔录、照片证明,2009年7月2日15时许,她与中方县X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张成轩、梁某、曾某、向某某、谢某某、张某丙等人在中方县X镇X村峦坡子组执行公务时,张某丙发现该村一名孕妇有违法生育行为便上去查询,得知该孕妇叫张燕群,与石门乡一叫唐四娃的是夫妻,该孕妇已是第三胎,是政策不允许的。这时张燕群准备走,她就一直跟着,张燕群的妹妹见她一直跟着就用双手掐她的脖子,用脚踢了她右大腿一脚,张燕群的叔叔也来拉她,她的同事见状就来劝解,这时张燕群的叔叔就去打张某丙,并喊唐四娃,接着唐四娃等人冲上去打张某丙,张某丙被打后就跑了。另证明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他和其他工作人员向某妇和相关人员表明了身份。经杨某辩认张某乙就是案发当天殴打她的那名女子。

3、证人向某某(中方县X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证言和辨认笔录、照片证明,2009年7月2日15时许,她与中方县X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张成轩、梁某、曾某、向某某、谢某某、张某丙等人在中方县X镇X村峦坡子组执行公务时发现一名叫张燕群的计生对象,当即对张燕群进行工作教育,张燕群的男朋友唐四娃也在场。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当主任张成轩打电话汇报时,张燕群亲属以为是打电话叫人就叫张燕群先走,他们见张燕群要走就叫杨某跟着,张某丙也跟了上去。没过多久就发生了打架的事件,唐四娃等四人围着张某丙拳打脚踢,张某丙见人多就跑了。尔后唐四娃等人见张某丙跑了就又围着杨某,张燕群的妹妹把杨某打了一耳光,掐杨某脖子,并踢了杨某阴部几脚。另证明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他和其他工作人员向某妇和相关人员表明了身份。经向某某辩认张某甲就是当天穿红衣服追打张某丙的人,张某乙是当天动手打杨某耳光,并踢杨某阴部的人。

4、证人张首安(张某乙的爷爷)的证言证明,2009年7月2日他请几个聂家村乡的几个木匠帮他妻子制造棺木,他的晚辈都到家庆贺,孙女张燕群和孙女婿唐四娃也来了。当天下午3点多钟,中方县X镇计生干部到他三儿子张铁福家发现张燕群怀了孕,就要查处张燕群,后双方发生争吵和打架。

5、证人张治军(中方县X乡X村木工)的证言证明,2009年7月2日下午,他和父亲张则哇、弟弟张治平三人在张首安家做棺材。当天下午,中方县X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到泸阳镇X村峦坡子组搞计划生育工作,他们经过张首安家时发现其孙女怀了孕,便上前问情况。后他听说有人打架,就赶过去看,正好看见张首安的小儿子张铁山和一个穿红衣服的人在追一个穿白衣服的男子。

6、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7月2日下午她和张某甲正在张菊美家打牌时,看见中方县X镇计生干部到张菊凤家罚款,从张菊凤家出来时看见张燕群怀孕了就去问张燕群,张燕群没理会就走了,于是一个女计生干部就跟着张燕群,张某乙见状就不准那女干部跟着并动手打那女干部,还用脚踢,这时一个男计生干部就去劝解,张某甲、唐四娃、张从宏见状就冲上前去打那个男计生干部,那男计生干部就跑了,但张某甲还去追赶。另证明唐四娃踢了那女计生干部大腿一脚。

7、证人谢某某(中方县X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系该办公室驻五全村计生专干)的证言证明,2009年7月2日,她与张某丙、杨某等人到五全村X组张菊凤家送罚款决定书,无意中碰到张燕群挺着个大肚子,便上前询问,经调查发现张燕群属非法怀孕,便要对其进行查处。在查处中张某甲追打张某丙,张某乙把杨某踢了几脚。

8、《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和抓获经过分别证明,中方县公安局于2009年7月2日16时30分接受中方县X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张某丙的电话报警后进行登记,并于同月22日决定立案侦查。同年7月23日、11月4日公安机关分别将张某甲、张某乙抓获归案的经过情况。

9、中共中方县委文件、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委托书、张成轩与杨某的行政执法证、中方县X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明张成轩、杨某享有依法查处违法生育对象的法律职权,张某丙系中方县X镇政府编内干部,协管计生工作。

10、中方县X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怀化市鹤城区X乡计划生育办公室、中方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证明张燕群系未婚生育,且系第三胎的事实

11、2009年7月23日中方县公安局作出的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上诉人张某甲因2009年7月2日15时许在中方县X镇X村峦坡子组将正在执行公务的计生干部张某丙打伤而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

12、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的户籍证明,证明该二人的身份情况。

13、中方县X镇人民政府于2010年1月6日出具的证明和张燕群、唐思辉缴纳社会抚养费收据二张证明,中方县X镇X村峦坡子组张燕群、唐思辉夫妇于2009年7月18日违法生育第3孩,事后该夫妇对违法生育及生育前殴打计生办工作人员的事情认识深刻,态度端正,已于2009年12月16日、17日两次到泸阳镇计生办交纳社会抚养费共计伍万元整,并到中方县X镇中心派出所投案自首,其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已结案,治安处罚已到位。

14、中方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公(中方)鉴(法伤)字[2009]X号、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及伤情照片分别证明,张某丙、杨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15、上诉人张某甲对阻止计生干部张某丙、杨某等人依法查处张燕群违法怀孕并殴打计生干部张某丙的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诉人张某乙对计生干部杨某发现张燕群违法怀孕后一直跟随张燕群及为了阻拦杨某而推了杨某并踢了杨某大腿一脚的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与上述证据亦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明知张某丙、杨某是正在依法执行计划生育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采用暴力的方法阻止其依法执行职务,导致计生对象张燕群违法生育一女孩,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上诉人张某甲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应当计算为羁押时间,依法予以折抵刑期。

张某甲上诉提出“1、原判认定事实有误,定性不准”的理由,经查,张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犯罪事实不仅有其本人的供述,还有证人张某丙、杨某、向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行政执法证等书证,伤情鉴定结论和照片等证据证明,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张某甲明知张某丙等人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仍使用暴力的方法阻止其执行职务,因此,其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2、中方县公安局对该事件已作治安处罚,并已对其行政拘留14日,再作刑事处罚系重复处罚”的理由,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而张某甲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3、证人必须出庭作证,证人经询问、质证后,该证言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而证人并未出庭,因此,原审判决程序违法”的理由,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而本案的证人证言均在一审法庭上宣读且当庭查证属实,具有证据效力,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其量刑并无不妥,故张某甲、张某乙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二上诉人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维持原判”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二上诉人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云生

代理审判员田芳

代理审判员杨某

二0一0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蒋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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