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陕县人民检察院以陕检刑诉(2009)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陕刑初字第49号

公诉机关陕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甲(又名吕某新),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王某,陕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吕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潘某某,陕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陕县人民检察院以陕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晖出庭支持公诉,二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及其辩护人王某、潘某某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29日15时20分左右,被告人吕某甲和本村村民贺XX因宅基地水路问题在温塘小学门口发生争吵并厮打,双方各自从地上捡起石块打击对方,打斗过程中,贺XX、吕某甲二人头部均受伤。被告人吕某乙得知其父与贺XX打架的消息后,也赶到现场,对已经受伤的贺XX实施推打致贺XX当场倒地,后贺XX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贺XX符合因外伤、情绪激动、剧烈运动等因素引起的病理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仍然与被害人发生厮打、争吵,导致被害人因外伤、情绪激动、剧烈运动等因素引起病理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及其辩护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没有异议,但基于其认罪并积极赔偿损失的情节和本案死者亦有过错的情况,请求法院对二被告人从轻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9日15时20分左右,被告人吕某甲和本村村民贺XX(1943年6月生)因双方女儿的宅基地水路问题在温塘小学门口发生争吵并厮打,双方各自从地上捡起石块打击对方,打斗过程中,贺XX与被告人吕某甲二人头部均受伤。被告人吕某乙得知其父与贺XX打架的消息后,也赶到现场对已经受伤的贺XX实施推打,致贺XX当场倒地,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贺XX于当日17时10分死亡。案发后,贺XX的死亡原因分别经县、市两级公安法医鉴定部门、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公物证鉴字【2009】X号物证检验意见书认为,贺XX虽有头面部、躯干、四肢的皮肤挫裂伤、软组织挫擦伤,依损伤的特点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但不足以致死;胸部皮肤印痕、胸骨横断性骨折、双侧多发性肋骨外向性骨折均未见明显生活反应,符合抢救过程中的持续胸外按压、电除顫形成;根据检验结果分析,贺XX系因外伤、情绪激动、剧烈运动等因素引起的病理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经县级公安法医鉴定部门鉴定被告人吕某甲的主要损伤为头面部皮肤裂伤、头皮血肿、鼻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伤情为轻微伤。

在审理阶段,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X孝(系死者贺XX之子)代表受害方与二被告人就死者贺XX的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二被告人认罪并愿一次性赔偿死者亲属抢救费、停尸费和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x元。现协议已履行。受害方表示对二被告人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吕某甲供述,证实2008年8月29日15时10分左右,其同本村村民王XX、李XX在温塘村小学对面一诊所附近聊天,贺XX骑自行车从南边水泥大路下来,并停车先说到双方女儿的水路纠纷…后两人开始对骂并用地上的水泥块对打受伤,…被告人吕某乙赶到后将贺XX推出诊所,…又看见贺XX躺在门口的地上后,其让王XX对贺XX听诊、公安局与120车到场的事实。

2、被告人吕某乙供述,证实案发当天下午大约3点钟听说贺XX与其父即被告人吕某甲打架后赶到现场后,其本人推贺XX并致倒地的事实。

3、证人张XX证言,证实其看到其公爹吕某甲和贺XX吵架和相互打架及贺XX倒地的事实。

4、证人王XX证言,证实被告人吕某甲和贺XX吵架和相互打架并受伤,其扶被告人吕某甲去附近诊所治疗的事实。

5、证人辛XX证言,证实除被告人吕某甲和贺XX相互打架外,被告人吕某乙对贺XX推打的事实,同时证明其打电话向120求助抢救伤者贺XX的事实。

6、证人王XX证言,证实2008年8月29日下午在其诊所门口向北十余米处发生打架,当时其给病人看病听见外面吵得很厉害,出去后看被告人吕某甲与贺XX打架并受伤的事实,其后被告人吕某甲的儿子“二娃”(即被告人吕某乙在和贺XX吵架、贺XX倒地后,证人王XX用听诊器对贺XX检查,救护车将贺XX拉走的情况。

7、证人李XX证言与王XX证言基本一致。

8、证人薛XX证言,证实吕某甲与贺XX打架但未陈述具体情节。

9、证人张XX证言,证实事发当天中午被告人吕某甲与贺XX打架并受伤后,被告人吕某乙对贺XX推打倒地的事实和旁边诊所王XX用听诊器对贺XX听诊以及公安局和救护车到现场的情况。

10、证人孙XX证言,证实贺XX与吕某甲相互打架,二人头部都流血的事实。

11、二被告人户籍证明和无前科证明。

12、陕州人民医院诊断证明证实贺XX系猝死。

13、陕州人民医院诊断证明证实被告人吕某甲的伤情主要是头面部皮肤外伤。

14、死者贺XX的户籍证明。

15、陕县公安局公(陕)鉴(法医)字[2008]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为贺XX系脑血管疾病猝死,争吵、情绪激动、外伤是猝死的诱发因素。

16、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河科大司鉴中心(2008)病鉴字第X号检验报告认为:1、死者贺XX系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以脑底部及双颞叶为主;脑基底动脉、椎动脉节段性粥样硬化,血管壁变性。2、死者贺XX右心室心肌脂肪浸润。3、肺淤血、水肿。4、肝细胞脂肪浸润。

17、三门峡市公安局三公刑技理化字(2008)第X号刑事技术鉴定书经对死者贺XX的胃组织、肝组织进行毒物分析,认为死者尸体检材中均未检出有毒素成分。

18、陕县公安局公(陕)鉴(伤)字(2008)11-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为被告人吕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19、三门峡市公安局公(三)鉴(法)字(2008)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为贺XX系在外伤、争吵、情绪激动等因素作用下诱发病变血管破裂引起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09)X号物证检验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死者贺XX符合因外伤、情绪激动、剧烈运动等因素引起的病理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

21、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

22、民事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撤诉书。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实的内容客观真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二被告人过失致人死亡的事实。

本院认为,二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在应当预见到而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贺XX死亡的情况下,仍然与被害人发生厮打、争吵,导致被害人因外伤、情绪激动、剧烈运动等因素引起病理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尚可、并就其犯罪行为给死者及亲属造成的损失积极赔偿、取得受害方的谅解和本案死者贺XX亦有一定过错的案情实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二被告人的自我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吕某乙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丽

审判员卫鸿儒

审判员宋亚红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琼

附本案的法律条文: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