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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犯故意杀人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曾某犯抢劫罪于2005年3月14日被怀化市洪江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5月16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20日被怀化市洪江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押洪江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某平,湖南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钰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及其指定辩护人王某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11日17时许,被害人傅安平在洪江区X村一赌博场内,因对杨某乙分红不满而双方发生扭打。杨某乙便给赌场外放哨的被告人杨某甲打电话要其进来,杨某甲便叫上一同放哨的石某某,二人搭一辆“摩的”向赌场驶去,途中碰到佘明亮开车从赌场方向出来,佘明亮从自已车上拿出四把捅刀给了杨某甲三把,并要杨某甲给杨某乙一把。杨某甲、石某某拿刀后继续坐“摩的”向赌场驶去,在一岔路口处碰到杨某乙。杨某甲给了杨某乙一把捅刀后走到前面草坪处等侯傅安平。几分钟后,傅安平骑摩托车出来被杨某甲拦停,傅安平下车后朝杨某甲走去,杨某甲抽出捅刀时,刀掉在地上,杨某甲随即捡起捅刀朝刚好走到其面前的傅安平腹部猛捅一刀,之后逃离现场。傅安平当即被送往洪江中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上述事实,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该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为替他人实施报复,持足以致人死亡的锋利捅刀,不计后果猛刺傅安平腹部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甲系主犯;其又系累犯。特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甲当庭辩解他并不想杀死被害人,不是故意杀人。其辩护人王某平提出:1、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2、本案杨某乙、佘明亮没有归案,认定共同犯罪证据不足;3、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请求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09年7月11日17时许,被害人傅安平在洪江区X乡X村一赌博场内,因对杨某乙(另案处理)分红不满而双方发生争吵扭打。经人劝开后,杨某乙便给在赌场外放哨的被告人杨某甲打电话要他进到赌场来,杨某甲便叫上一同放哨的石某某,二人搭乘一辆“摩的”赶往赌场,途中碰到佘明亮(另案处理)开一辆白色面包车出来,佘明亮叫二人停车后,从面包车上拿出三把捅刀给了杨某甲,并要杨某甲给杨某乙一把。杨某甲拿刀后给了石某某一把,然后二人继续坐“摩的”向赌场驶去,当摩托车开至进赌场的岔路口处时碰到杨某乙等6、7个人,二人便下车,杨某乙对杨某甲称自已被傅安平打了,杨某甲交给杨某乙一把捅刀后,将手中的捅刀插在后腰上一个人走到前面弯道的空坪处等侯傅安平。几分钟后,傅安平骑一辆摩托车从赌场方向出来,被杨某甲拦停,待傅安平下车后,杨某甲冲上去并在抽出捅刀时将刀掉在地上,杨某甲随即捡起捅刀朝傅安平腹部捅了一刀,之后与杨某乙等人一同逃离现场。被害人傅安平当即被送往洪江中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傅安平因外来锐性暴力作用于腹部脐周处,导致肝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告人杨某甲于2009年7月16日在重庆一家庭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明死者傅安平全身仅有1处创口,为腹部脐周处创口,创口由右下向左上斜行,创缘整齐,创内无组织间桥,创角一钝一锐,锐角向左上,钝角向右下,该创口由锐角处向右腹部延伸形成一“L”形创口,创口长度为27.3,其中一边长为14.3,一边长为13.3。腹部脐周处创道经过腹腔,穿透肝脏延伸至膈肌,导致失血量在x以上。根据腹部脐周处创口的形态特征,可以推断腹部脐周处至伤工具为锐器所为。根据创角的形态特征和创口的宽度,可以推断此锐器为单刃捅刀可能性大。根据创口的位置和形态,本人不能完成,结合案情调查分析,可以定为他杀。综上所述,傅安平因外来锐性暴力作用于腹部脐周处,导致肝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了傅安平经抢救无效于2009年7月11日20:00死亡。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了案发现场位于洪江区X村X路口结合处的空坪,并证明了杨某甲归案后带公安人员对杀人、丢凶器等现场进行指认确认。提取笔录,证明公安人员依法提取杨某甲作案时所使用捅刀的刀鞘。

3、证人石某某的证言,证明了2009年7月11日下午,石某某陪杨某甲在洪江区纺织厂后门口给洪高村一赌场放哨。17时许杨某甲接到一个电话说“赌场出事了,快进去”,于是他俩就搭一辆摩托车进去,路上碰到一辆面的车,车上下来一个人从车后箱拿出3、4把刀给了杨某甲,杨某甲给了石某某一把刀后二人继续坐摩托车进去,到了岔路口时碰到杨某乙等7、8个人,杨某甲走上前与杨某乙讲了几分钟话后一个人走到弯道那边去了,过了几分钟,有个人骑摩托车出来在弯道停车并下了车,这时杨某甲一个人冲了过去,从身上抽出刀时,刀掉在地上,骑摩托车那人弯腰也想去捡刀子,杨某甲先捡起刀面对面朝那人捅了一刀,那人就用手捂住肚子倒在地上。之后石某某就与杨某甲、杨某乙等人一起离开了现场。

4、证人聂某某证言,证明了2009年7月11日下午,聂某到洪高村“铁脑壳”家里去玩,在“铁脑壳”家听人说洪高村一赌场有人打架了,聂某便从“铁脑壳”家出来,快走到两条马路X路口时,看到杨某甲站在弯道的空坪旁,聂某走到距离杨某甲所站位置大约5米远时,傅安平骑了一台男式摩托车出来直接停到杨某甲的旁边,杨某甲走上去从身上抽了一把50-70厘米长的刀,刀掉在地上,杨某甲将刀捡起对傅安平捅了一刀,随后傅安平便捂起肚子倒在地上。同时还证明聂某与杨某甲非常熟悉,二人都是带子街长大的,又一起在怀化监狱坐过牢。

5、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明了2009年7月11日下午,董某某到洪高村玩,下午5点多钟准备回家,走到弯道小路时看见杨某甲、“杨某六”(杨某乙)、“佘皮子”(佘明亮)等人在那里,当董某某离他们5-6米远时,傅安平骑一辆摩托车从他身后超上去,有人将摩托车拦停,这时他看见杨某甲和傅安平身体面对面靠在一起,很短的时间他听到傅安平喊了一声“哎哟”就双手捂着腹部倒在地上,杨某甲右手拿着一把杀猪刀从傅安平的腹部抽出来。

6、证人邓某丙的证言,证明了2009年7月11日下午17时左右,二个年轻人拦住邓某丙的摩托车要邓某他们到前面洪高村一“堂子”(指打牌的地方)里,路上来了一台面的,面的车上下来一个人给了摩托车上一个年轻人几把刀,然后继续搭着二个年轻人往“堂子”方向去,当车开到一小路X路口时,二个年轻人下车,小路边上站着6、7个人,过了几分钟,他看到一个人骑着摩托车从小路出来,由于相隔10米远看不很清楚,大约只有几十秒钟就听到有人喊杀人了,邓某丙跑过去看到那个骑摩托车的男子倒在地上,肚子肿起,还在流血。后来这个男子被人抬上车送到医院去了。

7、证人杨某丁的证言,证明了2009年7月11日,杨某丁到洪高村看别人赌博,下午5时她坐“聋子”的摩托车回家,车开到两条马路X路口时,她看见路边站着7、8个人,过了100米左右,她突然听到身后一声尖叫,下车看见傅安平倒在地上,身边站着三个人,站在中间那个男子手拿着一把40-50厘米长的刀,傅安平用手捂着肚子,肚子很肿且非常红,她大声呼救,这时拿刀的男子和他一起的7、8个人走散了。过了半分钟来了几个人把傅安平抬上了一辆白色的小车送到医院去了。

8、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了2009年7月11日下午17时许,傅安平和“杨某六”在洪高村一赌场里打牌不知为什么事情吵起来,傅安平将“杨某六”摔了一跤,后来被王某某等人劝开。“杨某六”就与跟他一起来打牌的“刘某三”站在一边打电话,估计是在喊人。王某某回家走到岔路口空坪处时,听到杨某丁呼救,跑过去看到傅安平倒在地上,双手捂着腹部,肚子上的衣服全是血,肚子鼓起好像是肠子,周围有很多人,其中有个20多岁的男子右手拿着一把一尺多长的捅刀,左手拿着刀鞘,王某某打电话告诉杨某戊,“杨某六”等人还有拿刀的男子就跑了。接着杨某戊等人赶来了,用贺某某的小车将傅安平送去医院,路上抬到“120”急救车上送到中医院去了。

9、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了2009年7月11日下午,李某某到洪高村玩,17时许,“杨某六”和傅安平打架,“杨某六”打架时吃了亏,被傅安平打倒在地。李某某、杨某戊等人去劝开后,“杨某六”和一起来的“刘某三”就在一边各自打电话,李某某当时听见“刘某三”在电话里讲:“你们快把人邀好过来…”,“杨某六”在电话里讲:“你们一定要到路上拦到‘安平’…”口气很重。这时玩的人散场回家,李某某、杨某戊等人都喊傅安平跟他们一起走,因为怕“杨某六”在路上搞傅安平,但傅安平不肯一个人骑着摩托车走了。路上杨某戊接到王某某的电话讲傅安平出事了,他们赶到一个弯道的空坪上,看到傅安平躺在地上,双手捂着腹部,外衣全是鲜血,他们见状立即打“120”求救将傅安平送往医院抢救。证人杨某戊的证言证明了同样的事实。

10、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证明了2009年7月11日下午17时许,贺某某等人在洪高村一赌场玩,傅安平因为找“杨某六”要分红的事情和“杨某六”吵起来,“杨某六”被傅安平摔到地上,贺某某等人劝开了他们。“杨某六”就一直在打电话,好象是喊人来。接着刘某己开着贺某某的白色“夏利”车载着贺某某等人回家开到岔路口的转弯处时,杨某戊跑来讲前面打架了,然后王某某和刘某己把傅安平抬到贺某某的车上送去医院。后来听说傅安平抢救无效死亡了。证人刘某己、曾某某的证言证明了同样的事实。

11、证人刘某庚的证言,证明了2009年7月11日下午,刘某庚在洪高村赌场里玩,5时许,他看见傅安平和杨某乙打起架来,傅安平将杨某乙按在地上打,杨某戊、曾某某等人将他们劝开,这时打牌的人都散场了,刘某庚回家走到洪高村X路和去赌场方向小路X路口那里等船,过了几分钟,他看见杨某乙几个人就出来了,后来杨某甲和一个人也到了杨某乙那里,他们讲了什么不清楚,只见杨某甲一个人走到前面去了一点,过了不久傅安平就骑摩托车出来了,在空坪处杨某甲上前拦傅安平,傅安平下车后,杨某甲就迎上去拿刀把傅安平捅了一刀,傅安平就倒在地上。

12、证人邓某辛的证言,证明了2009年7月11日那天“杨某六”打牌手气好赢了钱,傅安平就找“杨某六”要吃红,“杨某六”不太愿意,但还是给了傅安平100元,傅安平心里也不太舒服把钱丢到桌子上,“杨某六”讲不要算了,就把钱拿了打算走,傅安平从后面冲上去将“杨某六”摔倒在地上,后来被大家劝开了。证人谢某、汪某某、颜某某的证言证明了同样的事实。

13、证人杨某壬的证言,证明了2009年7月11日,杨某壬和“佘皮子”在洪高村X路口旁的一个粉面店打牌,下午4点多钟,“佘皮子”接了一个电话讲“杨某六”在赌场和别人打架要他过去,“佘皮子”便开一辆面包车离开,杨某壬也上了车,路上迎面来了一辆摩托车,都停了车,杨某壬看见“佘皮子”将车后箱盖打开又关上,然后摩托车三个人就往洪高村开走了,“佘皮子”等人在路口下了车。

14、证人阳某某的证言,证明了2009年7月11日下午大家在洪高村赌场里玩,下午4、5点钟时,不知为什么傅安平和“杨某六”吵起来并打起来,后被人劝开。阳某某回家在一个空坪处看见几个人把傅安平抬到车上送到医院去了。

15、杨某甲、杨某乙的手机通话详单,证明了2009年7月11日17时23分杨某乙打电话邀约杨某甲的手机通话记录。

16、破案报告和到案情况,证明了本案的侦破情况和被告人杨某甲的到案情况。

17、湖南省怀化市洪江人民法院(2005)怀洪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证明了被告人杨某甲的前科情况和减刑释放情况。

18、户籍资料,证明了被告人杨某甲的身份情况。

19、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证明了2009年7月11日下午,杨某甲和石某某在洪江区纺织厂后门口给洪高村一赌博场放哨。17时许杨某甲接到“六哥”(杨某乙)的电话说赌场打架了要他进去,杨某甲叫上石某某拦了一辆摩托车往赌场去,路上碰到佘明亮开一辆白色面的车出来拦下杨某甲,佘明亮从自已车上拿出4把刀给了杨某甲三把,并要杨某甲给杨某乙一把。杨某甲给了石某某一把刀后二人继续坐摩托车进赌场去,当车开到水泥路与进赌场土路X路口时碰到杨某乙等6、7个人,杨某乙对杨某甲讲他赢了钱,傅安平找他要分红,他不肯,傅安平就打了他,杨某甲给了杨某乙一把捅刀后,将自已的捅刀插在后腰上一个人走到前面弯道的空坪处等侯傅安平,过了几分钟,旁边一个人指着从赌场方向骑摩托车出来的人讲,这个人就是傅安平,杨某甲就一个人走上去将傅安平拦下来,傅安平下了车,杨某甲将插在后腰上的捅刀抽了出来,刀没拿稳掉在地上,杨某甲捡起刀朝傅安平腹部捅了进去,然后将刀抽出来,这时傅安平用双手捂住肚子倒在地上,肠子都出来了,杨某甲见状与杨某乙等人就走了。同时供述捅傅安平的捅刀是一把50-60厘米长的杀猪刀,作案后被扔到河里去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不计后果地持刀捅刺他人身体要害部位,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甲曾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杀人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辩解“他并不想杀死被害人,不是故意杀人”及其辩护人王某平提出“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的理由和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某甲明知持长达约50-60厘米长的捅刀捅刺他人要害部位会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仍持刀捅刺他人腹部,放任了死亡结果的发生,应认定被告人杨某甲有杀人的故意,该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王某平又提出“本案杨某乙、佘明亮没有归案,认定共同犯罪证据不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王某平还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请求从宽处罚”的意见,经查,杨某甲归案后虽然如实供述了自已的主要犯罪事实,但不足以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甲故意杀人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无法定或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应依法惩处。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郑步鸿

审判员姚健

代理审判员田芳

二0一0年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戴洁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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