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深圳市超景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X区X路中深花园B座1312-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欣,江苏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瑞鑫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詹某,南京华闻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超景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瑞鑫房地产开发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超景图片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0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瑞鑫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超景图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瑞鑫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超景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深圳市超景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红兵
审判员程堂发
代理审判员卢山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殷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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