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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工业公司)与被告衡阳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衡阳市蒸湘安居小区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小区领导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雁民一初字第208号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雁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湖南省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核工业25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阳市自来水总公司干部,住(略)。

被告衡阳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衡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熙中,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蒸湘安居小区建设领导小组(已撤销)。

原负责人谢某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蔡熙中,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工业公司)与被告衡阳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衡阳市蒸湘安居小区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小区X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俊林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段仁良、刘宏高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肖广军担任记录。原告委托代理人魏某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蔡熙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核工业公司诉称,2005年3月,被告房管局将坐落在衡阳市蒸湘奥运世纪城生活,消防、绿化、物业等供水设施进行全面安装,并由小区X组负责。同月28日,房管局通过招投标将公司发包给核工业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款220万元(不包括土方工程,单户表费用),按国家相关安全标准施工。本合同价款采用总包干,合同签订后三天内付100万元,随后按工程建设进度付款,三个月内付清余款,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损失。合同签订后,核工业公司按房管局提供的施工图进场施工,在施工时发现设计图纸比例与实际施工现场相差20%,按合同相应少算44万元的材料价款。核工业公司将设计比例失误的情况及时汇报给设计单位和该项目的主要设计师,同时报告房管局。设计单位为此事专门作出了书面答复,承认图纸设计有误,并提出调整工程造价。核工业公司按合同按质按时完成工程,但房管局按原设计图的总造价220万元偿付了213万元,余款7万元和后追加的44万元及附属工程12.5万元未付,核工业公司多次催收,房管局总是以人员调整和其他理由拒付,故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工程款7万元,追加工程造价款44万元,合同额外工程款12.5万元,延迟金14.2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房管局辩称,核工业公司与小区X组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计价方式为固定价承包,核工业公司要求增加工程款结算没有事实依据,其具体体现在:1、合同规定工程计价为固定价包干,不以任何因素作调整;2、被告的平面图已明确材料用量以“现场统计”为准,并非以平面图为准;3、具体的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由核工业公司负责;4、《施工合同》和《补充合同》对施工范围的约定非常明确;5、《施工合同》第三部分第9.1条规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为按设计图现场交付。核工业公司对设计、预算、编制以及承包的风险应承担全部责任,其要求增加工程款没有事实依据。另外,核工业公司要求对固定价调整,没有法律依据:1、法律规定固定价不予结算鉴定和调整;2、核工业公司诉请已过时效。关于定额站的函、有关经纬建筑设计公司的回复函、余额问题、合同效力问题、主体问题等房管局认为,核工业公司将工程交给个人承包,本合同为无效合同。核工业公司的诉请即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请。

被告小区X组辩称,小区X组系房管局所设立的临时机构,是房管局的下属,其一切权利义务均由房管局承担。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核工业公司通过招投标承包了房管局负责开发的坐落在衡阳市蒸湘奥运世纪城生活、消防、绿化、物业等的供水安装工程,房管局设立了小区X组,具体对该施工项目进行管理。2005年3月28日,核工业公司与小区X组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核工业公司根据小区X组提供的设计图进行施工,该项目总造价为220万元,价款采用总包干方式,价款风险不计市场因素与政策调整。合同签订后三天内付100万元,随后按工程进度付款,即工程完成50%付款50万元,工程全部竣工与验收合格后付款50万元,调试通水后三个月内付清余款,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损失。同日,双方就生活、消防、绿化、物业等供水重新鉴定了一份“补充合同”。合同约定:对小区承包内容,按施工设计图设计、小区变频自动恒压、小区绿化用水、主管开下装阀及计量装置、小区高屋主供水管网安装、小区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与消防栓安装、整个小区内供水管网的消毒、冲洗、试压检测及调试运行,承包方式、施工工期、付款方式、质量要求、安全要求、产权资料移交等一系列事项作出补充。合同签订后,核工业公司按时按图进场施工,在施工及进料过程中,发现该施工材料上小于设计图20%的材料,核工业公司立即将按图设计误算,函告该项目的主要设计师并同时书面告知房管局。房管局接此函告及核工业公司要求追加工程造价的报告,图纸设计单位衡阳市经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4日作出了回复函,其内容为:一、出图比列:我公司根据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提供小区总平面图(电脑图1:800比列)进行小区X排水管综合管网设计,出图系电脑自动绘图,出图图幅为X号,比例进行了相应缩小,未作说明,管线长度根据图纸比例计算与实际有出入。二、管材数量:设计图中未注明各种管材及配件数量,实际管线应现场统计。三、设计变更:给水管网施工过程中我们暂未出具变更通知。四、工程造价:请建设单位会同监理方、施工方,依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对工程数量及变化进行校核鉴证,根据施工合同,按照实际竣工图结算对照谈判概算按实调整,其各子项目计算基数应不变。衡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也于2005年8月23日相继作出了答复函,其内容为:蒸湘奥运世纪城供水工程在设计时由于施工图纸比例出现较大的错误(设计单位已对此作出了设计回复),造成了施工单位根据设计图计算的工程量与工程实际相差较大,直接影响该项目的工程造价。我站根据该工程的实际情况认为:由于图纸比例错误造成工程造价的增加在经甲方有关人员确认后可按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有关条款进行调整。房管局虽未在核工业公司的报告中签字和答复,但事实已存在并予以默认。核工业公司按调整后的工程造价按时完工,房管局已付工程款213万元,余款7万元及调整后的造价44万元未付,核工业公司曾多次催收,房管局总是以人员调整为由拒绝支付,故酿成纠纷。

庭审中,对核工业公司提供的证据有:1、设计图一份;2、工程造价预算书一份;3、合同书一份;4、补充合同一份;5、追加工程造价的补充合同一份;6、报告一份;7、衡阳市经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回复函一份;8、2007年8月15日报告一份;9、衡阳市经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回复函一份、决算书一份。被告房管局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一份;2、2005年3月28日补充合同一份;3、蒸湘世界城生活、消防、给水总平面图一份;4、安装工程预算总表一份;5、雁城监理公司监理月报一份;6、付款清单一份。被告小区X组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上述证据,本院认为,其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核工业公司与小区X组在协商一致,且经过招投标程序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应为有效。合同所约定的施工内容是蒸湘奥运世纪城小区整体供水工程,除小区居民生活用水设施安装外,还包括消防、绿化和物管用水设施的装配,对此双方均明确且无异议,且发包方所提供的资料齐备,并以价款总包干形式形成了承包合同,这本无争议。但因图纸使用的比例在设计中有误,导致依设计图预算出的工程量与实际有出入。核工业公司在施工中发现后,及时报请设计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复核确认,并向发包方要求追加建设工程量和附属工程的工程款,依据我国《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属正当。且与合同中的总体价款包干的约定不矛盾。因为核工业公司提出追加是因图纸使用比例有误,导致工程量预算少算所致,也与合同中不考虑市场价格和政策因素调整造价的约定不冲突。因为核工业公司追加造价不是因价格因素,而是预算时未涉及的工程量。附属工程也因不包含在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内,且核工业公司所完成的工程项目均已经发包方相关负责人签字认可,故核工业公司要求房管局支付增加工程和附属工程的工程款有理,本院应予支持。工程完工后,核工业公司为增加工程款曾多次找房管局的有关领导协调,说明核工业公司未放弃权利,故房管局提出的时效问题本院不予采纳。但核工业公司请求支付迟延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小区X组是房管局设立的临时机构,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房管局负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衡阳市房地产管理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7万元;

二、被告衡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偿付原告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增加工程款44万元;

三、被告衡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偿付原告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附属工程款12.5万元;

四、(一)+(二)+(三)项被告衡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共应偿付原告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人民币共计63.5万元,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原告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900元,邮政专递费100元,合计人民币1万元,由原告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由被告衡阳市房地产管理局负担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俊林

审判员刘宏高

审判员段仁良

二00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肖广军

校对人:肖广军

注:本案适用法律条款见附页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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