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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甲诉张某某、漯河市鑫汇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永超,漯河市召陵区天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臣),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飞,漯河市召陵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漯河市鑫汇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英,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

负责人李某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稳,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甲诉被告张某某、漯河市鑫汇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汇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应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裁定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先予给付原告医疗费x元。原告徐某甲委托代理人徐某乙、崔永超,被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飞,被告鑫汇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丙、王某英,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甲诉称:2009年6月21日10时许,张宏伟驾驶张某某所有的豫x号公交车沿漯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马庄路口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车辆时,与从大马庄路口左转弯上漯周路骑自行车的徐某甲发生碰撞,造成徐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宏伟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徐某甲不负该事故责任。张某某已经支付8200元。事故车辆豫x号公交车在人保财险公司投有保险。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x.36元,误工费5994元,护理费x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60元,残疾赔偿金x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500.6元,后续治疗费x元,鉴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交通费587元,以上合计x.96元,减去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先予执行的x元,三被告还应赔偿原告x.96元。

被告张某某辩称:本人对事故发生无异议,但事故车辆豫x号公交车在人保财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应由人保财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鑫汇公司辩称:一、对事故发生及责任划分无异议。二、原告的要求部分无依据且明显过高。三、事故车辆挂靠在本公司,本公司不是实际车主,本公司仅在收取的管理费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人保财险公司辩称:一、保险责任以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为前提,本案应首先查明被保险人的责任。二、关于事故责任事实和受害人损害事实应提交合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三、人保财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直接的合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四、原告诉讼请求数额过高,法庭应据实合理核算。五、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诉讼费、鉴定费不在人保财险公司赔偿范围内。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1日10时许,张宏伟驾驶豫x号公交车沿漯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马庄路口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车辆时,与从大马庄路口左转弯上漯周路骑自行车的徐某甲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损、徐某甲受伤的一般交通事故。漯河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宏伟应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徐某甲不负该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漯河市中心医院救治,被诊断为1、左侧多发肋骨骨折,肺挫伤,左侧血气胸;2、头皮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3、左肱骨骨折;4、左股骨转子间骨折;5、骨盆多发骨折;6、多发牙齿外伤缺如。原告于2009年6月21日-9月19日在该院住院治疗,先后支付门诊费1810.6元,住院费x.36元。事故发生后,被告张某某给付原告8200元。原告提交漯河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两份,显示原告住院期间需陪护两人,二次住院费约需x元。原告另提交漯河市中心医院出院证一份,显示原告出院后需继续休息半年。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漯河冠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该所2010年1月8日出具的漯冠东司鉴所【2009】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徐某甲左肱骨、左股骨转子间、左侧肋骨骨折的伤残程度等级分别为九级、十级、十级,后续治疗费在骨折愈合后再评定为宜。原告支付鉴定费1000元。

再查明:原告主张住院期间由其弟徐某乙和徐某进行护理,并提交加盖有中铁十八局集团一公司阜周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印章和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工资表三份及加盖有中铁十八局集团一公司阜周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印章的证明三份,显示原告徐某甲、护理人员徐某乙和徐某均从2007年上半年即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阜周高速公路项目部的合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1000元、2400元、2400元,因徐某甲发生交通事故,三人工资均自2009年6月底停发。原告另提交加盖有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X街道办事处新华居民委员会印章的证明一份,显示原告徐某甲工作的中铁十八局集团一公司阜周高速公路项目部施工段在该居委会辖区内。

另查明:原告提交加盖有漯河市召陵区X镇X村民委员会印章的证明及户口本各一份,显示原告徐某甲父亲徐某营出生于1924年2月18日,需原告兄妹六人共同扶养,原告有一养女徐某某出生于1994年2月28日,需原告扶养。2008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3044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x元。

又查明:事故车辆豫x号公交车实际车主为张某某,张宏伟系其雇佣司机,该车挂靠在漯河市鑫汇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在被告人保财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人保财险公司提交中保协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称该条款第九条约定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本公司对该20%部分免赔。

本院认为:张宏伟驾驶豫x号公交车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宏伟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徐某甲不负事故责任,张宏伟系被告张某某雇佣的司机,故张某某应对雇员张宏伟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医疗费x.36元有相应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仅凭漯河市中心医院的诊断证明主张二次手术费x元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原告主张住院治疗88天,本院予以认可。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原告出院后需继续休息半年,原告主张误工费按1000元/月计算180天,误工费数额为5994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住院期间需两人护理有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但其主张需院外护理90天却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其护理费本院酌定计算为x元(2400÷30×88×2=x)。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未提供相应乘车时间、地点及人员,本院酌定支持300元。营养费本院酌定支持880元(10×88=880)。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1760元未超出规定范围,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经司法鉴定分别为九级、十级、十级三处伤残,其尽管为农村居民,但在城镇工作居住已两年,故其伤残赔偿金本院酌定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为x元(x×20×25%=x)。原告父亲徐某营系农民,现年85岁,需原告兄妹六人共同扶养,故原告应负担的扶养费本院酌定计算为634.17元(3044×5÷6×25%=634.17)。原告养女徐某某系农村居民,现年15岁,需原告徐某甲一人扶养,故原告应负担的扶养费本院酌定为2283元(3044×3×25%=2283)。原告因该交通事故致左侧多发肋骨骨折,肺挫伤,左侧血气胸,左肱骨骨折,左股骨转子间骨折,骨盆多发骨折,多发牙齿外伤缺如,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十级、十级三处伤残,精神受到较大痛苦,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支持x元。原告以上损失合计x.53元(x.36+5994+x+300+880+1760+x+634.17+2283+

x=x.53)。事故车辆豫x号公交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人身损失12万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由于张宏伟应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根据中保协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九条,人保财险公司的免赔率为20%,故人保财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原告损失为x.62元[(x.53-x)×(1-20%)=x.62],扣除该公司先予执行给原告的x元,人保财险公司还应赔偿原告的损失为x.62元(x+x.62-x=x.62)

。原告其余损失x.91元(x.53-x-x.62=

x.91)由被告张某某承担,其已给付原告的8200元应予扣减,故张某某还应赔偿原告损失2020.91元(x.91-8200=2020.91)。鑫汇公司作为该事故车辆的挂靠单位,应在张某某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徐某甲x.62元。

二、被告张某某(臣)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徐某甲2020.91元,被告漯河市鑫汇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在张某某(臣)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被告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徐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300元,司法鉴定费1000元,合计4300元,由被告张某某(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春莹

审判员王某恩

审判员张辉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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