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武,湘乡市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公司,住所地湘乡市X街X号。
负责人周某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公司理赔主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胡兴辉,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周某甲诉称,2009年1月24日,原告之父入保了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公司“夕阳红”意外险。2009年4月4日,原告之父不幸意外身亡,向被告报案后,被告一直未予理赔。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迅速支付理赔保险金2.6万元。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公司辨称,一、原告之父死亡的原因系疾病所致,不是意外死亡,故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二、原、被告曾进行过调解,正在理赔调查阶段,原告有滥用诉权之嫌。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4日,原告周某甲之父周某国以投保人的名义为自己在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公司投保了“夕阳红”意外险保险一份,当日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公司业务员蔡方彪向周某国出具了100元的保险费收据一张。周某国向业务员提供了办理保险合同的相关信息资料,经被告受理审核后,2009年2月2日,被告将保单代码为D97-x.2的“夕阳红保险卡”发到了投保人周某国手中。保单上载明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周某国。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金额为“意外伤害保险金x元,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2000元,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金20元/天”。2009年4月4日下午3时许,周某国在放牛过程中因天雨路滑俯身摔入水田中,溺水身亡。当日下午6时许,被告公司业务员蔡方彪上门了解了情况。次日上午,原告闻讯后从外地赶回,即到被告公司业务员蔡方彪家报案。蔡方彪于当日就此事向公司有关领导作了汇报。后原告就周某国死亡保险理赔与被告多次进行了协商,但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公司在2009年8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周某甲保险理赔金x元。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25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放明
二00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罗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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