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武某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新民初字第X号

原告武某某,女,成年,汉族,新安县X镇中心医院医生,住(略)。

被告孔某,男,成年,新安县职高教师,住(略)。

原告武某某诉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孔某经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2006年夏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1月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1月11日补领结婚证书。婚后初期感情尚可,2008年9月生育一男孩,取名孔某运。婚后共同生活中发现被告对购买彩票尤为痴迷,在购房借较多外账情况下,仍然购买很多彩票,对家庭生活和孩子漠不关心,我及他家人多次劝说仍不思悔改,为此,我们经常吵架,甚至打架,夫妻感情日益淡薄,从去年4月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孔某运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住房归我和孩子所有。

被告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夏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1月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1月11日领取结婚证书。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孔某运。婚后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可,近段因被告痴迷买彩票,双方常发生矛盾,原告于2010年8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近期发生一些矛盾,但双方分居时间不长,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仍有和好共同生活的可能,故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武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苏文东

审判员陈赣

人民陪审员郭涵

二0一0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闫利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民初字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