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湖南省郴州机械厂破产清算组与被告郴州明华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郴北民二初字第475号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湖南省郴州机械厂破产清算组,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

负责人黎某某,男,系该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谈某某(特别授权),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望城县人,系郴州市北湖区教育局副书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一般代理),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系郴州市北湖区改制办干事,住(略)。

被告郴州明华医院(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郴州市七里大道X号。

负责人匡某某,男,系该医院投资人。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经查,1995年7月20日,湖南省郴州市机械厂(简称甲方)与湖南省安仁县安平建筑工程公司(简称乙方)签订一份《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拟新建综合楼一幢,以包工包料形式发包乙方施工;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土建,水电安装及部分装修工程;决算审定后,除留5万元的保修金外,剩余的工程款在半年内付清给乙方(保修金待保修期满时付清),如甲方拖延付款时间,则甲方应承担所欠乙方款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但付款时间最长不能超过壹年。该综合楼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和实际施工人均为匡某某。2000年6月17日,以湖南省郴州机械厂为出租方(简称甲方),湖南省郴州明华医院匡某某为承租方(简称乙方),双方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乙方租赁甲方综合大楼(建筑面积约8800㎡,不含第十层已租出部分)开办郴州明华医院;租赁期限暂定为壹拾陆年,即2000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30日止;第一个捌年每年租金肆拾万元,第二个捌年每年租金伍拾万元,乙方不另承担因房屋出租所需交纳的一切费用;租金从2001年5月1日起开始计算,此前为乙方的装修安装时间;租金的交纳方法,由于甲方尚欠乙方股东(匡某某)的建筑工程款,先以款抵租的方式结算,但在工程款未抵完之前,乙方仍须每年向甲方交纳陆万元整(上半年3万元,下半年3万元),工程款抵至剩伍万元留作租赁保证金,此后,乙方须按规定按月向甲方缴纳租金,不得拖欠,拖欠款按双倍计收,拖欠两个月甲方有权中止合同。2003年8月28日,湖南省郴州机械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本院宣告湖南省郴州机械厂破产还债;由本院指定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本案在诉讼过程中,2009年2月27日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对截至2008年12月31日止的应收应付往来帐目进行了对帐核实。确认:1、湖南省郴州机械厂应支付工程款x.63元,已支付工程款x.41元,尚欠工程款x.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x.02元,尚欠城镇土地使用税x元、房产税x元(郴州明华医院已代交),合计尚欠x.24元;2、郴州明华医院应支付房屋租金x.64元,已支付房屋租金x元,尚欠房屋租金x.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x元,合计尚欠x.64元。以上1至2项相抵后,截至2008年12月31日止,郴州明华医院仍尚欠湖南省郴州机械厂房屋租金x.4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截至2008年12月31日止,被告郴州明华医院尚欠原告湖南省郴州机械厂破产清算组房屋租金x.40元,由被告郴州明华医院于2009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湖南省郴州机械厂破产清算组房屋租金x元,余欠房屋租金x.40元,由被告郴州明华医院从2009年4月1日起在一年内分月付清,即在每月的月底前支付原告湖南省郴州机械厂破产清算组房屋租金x.95元,直至全部支付完毕为止。

二、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期间应交纳的房屋租金x元,由被告郴州明华医院于2009年3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湖南省郴州机械厂破产清算组。

三、从2009年4月1日起至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期间应交纳的房屋租金,按照双方于2000年6月1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月计算租金,由被告郴州明华医院在每月的月底前支付给原告湖南省郴州机械厂破产清算组。

如果被告郴州明华医院未按本调解书第一项和第三项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房屋租金义务,逾期二个月未支付,原告湖南省郴州机械厂破产清算组可以解除双方于2000年6月1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郴州明华医院应当在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湖南省郴州机械厂破产清算组返还租赁的房屋,并交纳欠付的房屋租金。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x元,由原告湖南省郴州机械厂破产清算组承担x元,被告郴州明华医院承担50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春林

审判员李某毛

审判员李某丽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周友亮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