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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杨某甲抢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某某,男,21岁,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身份证号码:x。2010年5月2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扶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扶风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甲,男,17岁,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一年级肄业,农民,家住(略)。身份证号码:x。2010年5月2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扶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扶风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杨某乙(被告人杨某甲之母),(略)西方村农民。

辩护人王某丙,陕西渭塬(略)事务所(略)。

扶风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某、杨某甲犯抢劫罪,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1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扶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忠海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某、杨某甲及被告人杨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杨某乙、辩护人王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0年5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齐某某、杨某甲伙同段少军(在逃)、强军(在逃),经预谋窜至宝鸡市渭河公园,采取持刀威胁、搜身等手段抢劫宋某某现金370元,诺基亚N81手机一部,价值935元;抢劫杨某丁现金200元,索爱T707手机一部,价值1300元。2、2010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齐某某、杨某甲伙同段少军、强军四人在宝鸡市渭河公园抢劫作案后,乘出租车逃至蔡家坡,在蔡家坡西三路某十字换乘刘某某的陕x黑色普桑出租车,沿西宝中线行驶至扶风县X路某,采取持刀威胁、殴打等手段,抢去刘某某现金350元、诺基亚6100手机一部价值540元、黑色普桑小轿车一辆价值x元。后将小轿车丢弃在兴平市X路某逃跑。3、2010年5月21日晚,被告人齐某某、杨某甲窜至山西省平遥县X路“冠云牛肉”小卖部,采取持刀威胁、捆绑等手段抢劫店主郭春兰现金1000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齐某某、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持刀威胁、殴打等暴力手段,三次抢劫他人价值x元的财物,数额巨大,请求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齐某某辩称:同案犯杨某甲实际已成年;是本案的主谋,自己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小于杨某甲。

被告人杨某甲辩称:自己的真实出生日期是1994年4月10日;在共同犯罪中没有起主要作用。

法定代理人杨某乙提出:杨某甲实际出生于X年X月X日,申报户口时,她夫妻在青海打工,孩子年龄被多报了一岁。

辩护人王某丙提出:在第一、二次作案过程中杨某甲只是一般参与者;四人抢车只是为了方便逃跑,目的并不是车辆,而是司机财物;杨某甲系未成年人,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5月10日下午,被告人齐某某、杨某甲在宝鸡火车站附近的“小蚂蚁”网吧门口,遇见段少军(在逃),两被告人提议与段少军一起抢劫。段少军同意后,三人在网吧纠集强军(在逃),预谋去宝鸡市渭河公园抢劫。齐某某携带一把弹簧刀和杨某甲、段少军、强军乘出租车于当晚9时左右到达渭河公园。11时许,四人见被害人宋某某、杨某丁在公园石凳上坐着,杨某甲遂以向两人打招呼不见两人理睬为借口,指使齐某某持刀威胁宋某某,段少军和强军控制杨某丁,预谋抢劫。齐某某从宋某某后面将刀架在宋某某脖子上持刀威胁,段少军、强军拽杨某丁手提包,四人威逼两被害人交出财物。宋某某价值935元的“诺基亚”N81手机被齐某某抢得;杨某丁价值1300元的“索爱”T707手机被杨某甲抢得。在四人的威逼下,杨某丁从裤子口袋中掏出现金200元给了杨某甲;杨某甲从宋某某裤子口袋中搜出钱包中所装的现金370元。后四人沿公园路某跑。逃至西安后杨某甲将抢得的“索爱”T707手机送给了其女友路某某,“诺基亚”N81手机被杨某甲以290元卖给了西安火车站附近收购二手机的商贩。

2、2010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齐某某、杨某甲伙同段少军、强军四人在渭河公园作案后,乘出租车逃至岐山县蔡家坡,在蔡家坡西三路某十字换乘被害人刘某某的陕x黑色普桑出租车准备去杨某。沿西宝中线行至扶风县X路某,坐在出租车后排中间位置的段少军将刀架在刘某某脖子上持刀威胁。刘某某停车后,齐某某威逼其掏出钱包、手机等物,并拉开驾驶室边的车门,从段少军手中接过弹簧刀继续架在刘某某的脖子上,拽拉其下车。刘某某被拽到路某的麦地后,齐某某在刘某某腿上踢了一脚,杨某甲、段少军、强军分别用石头打砸刘某某后颈部、背部,造成刘某某多处软组织受伤。四人打伤刘某某之后,由齐某某驾驶刘某某出租车,四人逃离现场。逃至西安后,段少军拿着杨某甲给的130元买鞋和买饭的钱以及齐某某给的自己的手机离开三人。强军随后也离开了齐某某、杨某甲。齐某某、杨某甲于作案当晚乘火车离开西安去太原。抢得的价值540元的“诺基亚”6300手机先由强军持有,在离开时交给了杨某甲,被杨某甲摔坏;现金350元由杨某甲持有;陕x号黑色普桑小轿车逃跑时在兴平市X路某被丢弃。

3、2010年5月21日晚,被告人齐某某、杨某甲在山西省平遥县X路“冠云牛肉”小卖部买烟。买烟过程中与店主(指被害人郭春兰)发生争执,遂产生抢劫恶念。郭春兰准备打电话时,齐某某冲进柜台企图将郭春兰压倒,但因郭春兰奋力反抗,齐某某一人无法控制;杨某甲关上商店玻璃门后,持匕首和齐某某一同将郭春兰压倒在柜台内,并把匕首架在了其脖子上。杨某甲关上商店卷闸后,骑在郭春兰身上并拿出匕首架在郭春兰脖子上。杨某甲在问明郭春兰后在抽屉里拿走500余元,齐某某在郭春兰裤子口袋里掏出600元现金装进自己口袋。随后杨某甲用刀子将商店的窗帘割下并撕扯成条,两人一起用布条捆绑郭春兰手脚;为防止其呼喊求救,杨某甲用湿毛巾堵住郭春兰的嘴。杨某甲在商店里边找到一个纸箱,往里边装了数条香烟,听见商店卷闸门有动静,杨某甲即抱着纸箱,与齐某某一起逃离商店。在逃跑过程中,因郭春兰之子追赶,纸箱和香烟被杨某甲丢弃。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甲作案时不满18周岁。

以上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宋某某陈述:2010年5月10日22点45分左右,我和女朋友杨某丁在渭河公园散步,走到公园的林荫道时,后面有四个小伙跟了上来。他们跟了我们大约20米左右的时候,对我们说,刚才和你们打招呼还不理我们,你们是不是给我们意思意思。我说,我不懂你们的意思。刚说完,其中一个小伙(指齐某某)就拿刀顶在我的脖子上,我们争执了几句。我女朋友杨某丁说,你们别伤害人,有什么条件说。他们就抢走了我一部黑色“诺基亚”N81手机,抢走了杨某丁一部“索爱”T707手机。还从我女朋友杨某丁的裤兜里抢走了190元左右,随后另一个小伙(指杨某甲)就上来抢我左边裤兜里的钱,抢走了370元。在我们被抢的过程中他们没有打我们,只是由一个黄某发的(指齐某某)人拿着一把长约20公分的刀架在我的脖子上。

2、被害人杨某丁陈述:当晚,我和男朋友宋某某在渭河公园散步,四个小伙就过来面对我们,其中一个穿黑衣服的瘦高个(指杨某甲)对我们说,刚才在那边给你们打招呼你们没听见是吧我们就说没有听见。那个高个子又说你看现在怎么解决说完其中一个黄某发的小伙(指齐某某)拿出一把刀子架在我男朋友的脖子上。瘦高个(指杨某甲)说,把你们的电话拿出来关机,你们身上有多少钱,把钱掏出来就算了。我说,你们不要伤害我朋友,咱们有事说事。接着对我说,把身上的钱掏出来。我把我身上装的200元钱给了他,然后瘦高个对我男朋友说,把手机拿出来关机。宋某某刚拿出来,黄某发的小伙就装在兜里,然后又让宋某某拿钱。高个子从他裤兜里掏出钱包,把里面的钱掏出了,将钱包扔给了我们。瘦高个又让我把手机掏出来关机。然后瘦高个就拿着我的手机跑了。我的手机是一部“索爱”T707手机,桃红色上翻盖手机,宋某某被抢了500元左右现金,一部“诺基亚”N81黑色手机。抢我们的一共四个人。在抢的过程中,他们没有打我们,但是用刀抵着我男朋友的脖子。

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2010年5月11日凌晨零时许,我在岐山县蔡家坡西三路某十字拉了四个小伙,让我把他们送到杨某火车站。我拉着这四个小伙从西宝中线往杨某赶,行至西宝中线绛帐段时,我的正后方坐的那个小伙(指段军)拿出一把刀子架在我的脖子上,他们让我把车往路某停,我就把车靠边停了。副驾驶座上的小伙(指齐某某)叫我把钱包拿出来,我就把钱包拿出来给他。他就把钱包扔在车的仪表盘上,然后就下车绕到我这边车门前,拿过架在我脖子上的刀子,抓住我的胳膊把我从车上拽下来,将我拉到右侧路某的麦地里。车后座的三个小伙也同时下车。几个小伙找来石头,在我脊背和后脑勺砸。我装着没动,这四个小伙就开着我的车跑了。我被抢的东西有:一个棕色长方形钱包,里面装着350元;身份证、驾驶证等物品,一部银白色“诺基亚”6300直板手机;车牌号为陕x的黑色普桑轿车。

4、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10年5月21日晚大约9点,我独自一人在我的“冠云牛肉”小卖部,这时从店外进来了两个年青人,一个大个子(指杨某甲),一个小个子(指齐某某)。两人走到柜台前说要买烟,我就从柜台内拿出一盒“五叶神”给了大个子,大个就拆开烟,两人一人一根烟抽了起来,点着后,说只有一块钱,怎么办我就让他们把烟和一块钱放下。这时,小个子就对我说,你怎么骂人我说我没有骂人。我觉得不对,就准备个给我丈夫打电话,刚拿起手机拨号,小个子就跑到柜台里面,把我往地下按;大个子走到门口,把一扇开着的门用脚关上。我想办法要往起站,大个子也进来按住我。我就喊叫,小个子就把匕首架到我的脖子上,骑在我身上,一只手堵住我的嘴。大个子就把卷闸拉了下来,小个子就问我钱在哪里我说只有抽屉里那些钱。大个子就拉开抽屉把里面的钱装在了他的口袋,当时抽屉里大约就是500多元。小个子摸我的口袋,从我裤子口袋里掏出来五、六百元自己装在了口袋里。大个子还把我店里的窗帘拽下来,撕成了一条一条,先是把我的脚捆住,后把我的两只手捆住,还从绳子上取下一条毛巾,用毛巾把我的嘴堵上。然后大个子找了个纸箱,从柜台顶上往下拿了数条烟装在纸箱里,听见卷闸有动静,大个子就抱着纸箱和小个子往门口走。我当时被捆住躺在地上不能动,只听见那两个人说了句话。我见那两人不在我跟前,就挣开布条,双脚跳到了门口,到门口时,我看见我儿子抱着一箱烟到了门口。

(二)、证人证言

1、同案犯段少军证言:2010年5月10日,我在宝鸡火车站附近的“小蚂蚁”网吧门口等人,小齐(指齐某某)和高个子(指杨某甲)碰见我,请我吃了一顿饭,并让我以后跟他们混,我就同意了。接着,我们就返回网吧,在网吧碰见了一个低个子小伙(指强军)。在网吧玩到晚上9点多,我们四人就出了网吧坐出租车向宝鸡市渭河公园走。到公园后,我们就开始在公园乱转,当时小齐某上带了把刀子。到晚上11点多,公园人比较少了,见一男一女(指宋某某、杨某丁)在公园路某石凳上坐着,我们四人就在不远处站着。高个子见人走开了,就对那一男一女喊了声“x”。那两人没有说话,走到西边离我们稍远的石凳坐下,我们就开始商量怎么抢那一男一女。站到那一男一女对面时,高个子问那两人刚才打招呼为什么不说话那男的就说没听见。在他们对话时,小齐某走到一男一女身后,拔出刀子,从那个男的身后架在男的脖子上,高个子让我去把那个女的挎包夺下,我拽了但没有拽下。我们四人就让他们把手机掏出来,一男一女没有反抗和呼救就把手机拿出来了。小齐某手把那个男的手机装在他身上,手机是一部黑色“诺基亚”;那女的手机被高个子拿走了,手机是一部红色上翻式手机。那个女的问我们想干什么高个子就说借几百元花花。那女的听了后让我们不要伤害她朋友,然后从她身上掏了200元给了高个子。高个子就把200元给了我。高个子过去搜那个男的身,在那个男的裤子兜里搜出一个长方形钱包。低个子当时也过去拽了一下那个女的包,但没有拽下。高个子把从那个男的身上搜出来的钱包拿在手里喊了声跑,我们三人听了后,就跟着他沿公园路某了。抢的钱我们没有分,由高个子拿着。小齐某来把他以前用的一部银白色直板手机给了我。我后来又把手机给了我村的秦某某。

在宝鸡渭河公园抢完后,我们四人坐出租车到了岐山县蔡家坡,在蔡家坡我们挡了一辆黑色“桑塔纳”出租车准备去杨某。我们上车后,小齐某在副驾驶座,车沿西宝中线开了20多分钟,小齐某车停下来,和高个子下车在路某小便,两人上车后,小齐某坐在副驾驶座,高个子让我坐在后排中间位置,他坐在我原来的位置。车继续走时,高个子悄悄给我说等会要弄出租车司机(指刘某某),意思就是抢出租车司机,并把刀子塞在我手中,我没办法就右手持刀,把刀架在司机的右前胸。司机把车靠边停下后,小齐某司机把钱和手机拿出来,司机看上去很害怕,就把身上的钱和手机拿出来给了小齐,小齐某开驾驶室门,从我手中要过刀,架在司机的脖子上,并把司机拉下了车拽到了路某的麦地里。我也跟着下了车。在麦地里,高个子让我和低个子捡石头砸司机,我俩各捡了一块石头在司机背部、头上砸了几下,高个子也捡了一块石头在司机背部、头上砸了几下,一会儿司机就趴在地上没有反应了。接着,我们一起上了出租车,小齐某在驾驶位置开着车,高个子坐在副驾驶位置上,我和低个子坐在后面。大约走了一个多小时,车突然滑下了公路某边一个两米深的水沟里,撞在了一颗直径5厘米的树上,我们把车往上掀,但是不行,就把车扔下了。步行至兴平后,我们在路某叫了一辆出租车,一直到了城西客运站,后来我们又坐出租到了火车站,在车站旁边开了一间房,进去后高个子给我130多元,让我去给低个子买双鞋,再买些吃的。我拿钱后就坐出租走了。

2、证人路某某证言:2010年5月份一天下午,杨某甲带着一个小伙(指齐某某)在西安市X街上的红树林网吧门口硬塞给我一部红色的“索爱”牌旧手机。

3、证人秦某某证言:我的黑色高防“诺基亚”N95手机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同村的杨某戊。x型手机是我村段少军今年(2010年)5月11日晚上在西安送给我的,我看那个手机质量不好,前几天又送给杨某戊。

4、证人杨某戊证言:我的诺基亚N95型手机是我上周星期五用我以前所持有的“CECT”E66型手机和我村的秦某某换来的,换的时候秦某某还给我搭了一部x型手机。

5、证人王某己证言:2010年5月21日晚,我在大众澡堂给别人搓澡,我商店隔壁的朋友给我打电话,说商店外面的东西还在,但商店的卷闸门已经拉下来了。我当时走不开就给我儿子打电话,让他去看看。后来我才知道商店被抢了。

6、证人王某庚证言:2010年5月21日晚,我爸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店里看看。我到店门前时,看见卷闸拉下来了,我就过去往开拉卷闸。刚把卷闸拉开约50公分,见店里有两个二十多岁的男子(指齐某某、杨某甲),他们见我拉卷闸,就抱着一个箱子往火车站方向跑。我也就朝这两个男子追,并边跑边喊站住。跑到距离店铺约百米远时,抱箱子的男子(指杨某甲)把抱着的箱子扔下了。我过去见箱子内是香烟,就抱着箱子往店里跑着去看我妈。到店门口时,看见我妈双脚被捆着站在门口。

(三)、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齐某某供述:2010年5月初,我和杨某甲、强军一直在一起,因为没钱花,就想着去抢劫弄点钱花。5月10日那天,我们都没有钱了,在火车站附近的“小蚂蚁”网吧门口认识了“老鼠”(指段少军),我们请老鼠吃了顿饭,并让他以后跟着我们混,他也同意了。后来强军说渭河公园能弄到钱,要不就去那弄,我们三人也同意了。杨某甲还问我刀子拿着没有,我就告诉他拿着。于是我们就坐出租车到了渭河公园。我当时身上带了把弹簧刀。在公园我们开始寻找抢劫目标。转到晚上11点多,见石凳上坐着一男一女(指宋某某、杨某丁),我们就往跟前走,那一男一女见有人过来,就往西走。杨某甲见人走开了,就喊“x”。那两人走到西边离我们稍微远的石凳上坐下。我们就开始商量怎么抢这一男一女。杨某甲当时安排让我把刀架在那个男的身上。走到一男一女跟前后,杨某甲问那个男的为什么不吭声。在他们对话时,我走到身后,拔出弹簧刀架在了那个男的脖子上。接着,我们四人都说让他们把手机掏出来,他们没有反抗和呼救就各自把手机掏出来了。我随手装上了那个男的手机。这时,那个女的问我们想干啥杨某甲说借几百元花花。女的让不要伤害他朋友,并从她身上掏了200元给了杨某甲。杨某甲见只有200元,就直接搜那个男的身,在那个男的裤子兜里搜出了个长方形钱包。强军当时拽那个女的手里的包,但拽了一下没有拽下。杨某甲把从那个男的身上搜来的钱包拿在手上后喊了声跑,我们三人就一起跟着他沿公园路某北跑了。这次抢的钱全由杨某甲拿着,杨某甲说抢了500多元。抢那个男的手机是一部黑色诺基亚N81,后来被杨某甲在西安火车站附近以290元卖给了回收二手手机的人;抢的那个女的手机被杨某甲送给了他女朋友。

在宝鸡抢完后,我们乘车到了蔡家坡,当时已经凌晨1点了。在蔡家坡我们挡了一辆黑色“桑塔纳”出租车准备去杨某。上车后,我在副驾驶位置。车沿西宝中线由西向东开了20多分钟,我下车在路某小便,杨某甲也跑了下来,在我跟前问我怎么办我听他的意思是想抢出租车司机,就说不行了就抢。杨某甲听了没有说什么,我俩就一起上了车,我还坐在副驾驶座。走了一段,老鼠手里拿了把刀子突然从司机后面伸了过来架在了司机的脖子上,我看清就是我们抢那一男一女时的弹簧刀,司机吓坏了,车方向都控制不住,在路某胡拐。老鼠让司机把车停下,司机就把车靠边停了并熄了火。司机问我们是不是要钱我们四人都说“噢”。司机就把他的钱包掏出来放在了仪表盘上。随后,我和杨某甲、强军三人都下了车,到驾驶室车门前,我打开车门从老鼠手里接过弹簧刀继续架在司机的脖子上,逼他下车。我们四人把司机逼到路某的麦地里。杨某甲让老鼠和强军找石头,我在司机腿上踢了一脚就往车上走。我看见杨某甲、强军和老鼠手里都拿着砖头,在司机头上猛砸了几下,然后他们就和我一起上了司机的车。上车后,车由我开,我们顺着那条路某直开。大约走了一个小时,我估计快到兴平了,我有点瞌睡,路某不好走,我让副驾驶上的杨某甲给我点根烟,他点烟时不小心碰了我一下,烟头掉在了我衣服上,我低下头在衣服上找烟头时,车滑到公路某边一个两米深的水沟里,撞在了一颗直径约5厘米的树上。我们怕被人发现,就朝前走了二十多分钟。杨某甲提议我们又回去掀车,没有掀上来,我们就放弃了。我们四人徒步到兴平后,叫了一辆出租车到了西安城西客运站,杨某甲给了司机100元车费。后来我们叫了一辆出租车,花了20多元坐到了西安火车站。在火车站旁我们花了50元开了一间房,杨某甲给了老鼠130元,让老鼠给强军买双鞋,顺便给我们买点吃的,老鼠走了就再没有回来。我们三个睡到下午两点多,我和杨某甲出去吃饭,给我理了发并给强军买了一双布鞋。然后我们三人又一块出来,因为理发的事情,杨某甲和强军说的不好,强军要去他亲戚家,杨某甲就将强军身上装的那部红色手机和出租车司机的手机要了过来,给了强军30元钱。后来杨某甲把那部红色手机给了他女朋友,杨某甲嫌出租车司机的手机太旧了,就摔掉了。晚上我俩就买了去太原的火车票,坐火车去太原了。

5月21日,我和杨某甲在平遥县城胡逛。晚上十点多,我俩没有烟抽了,路某边有个商店,就进商店买烟。店主(指郭春兰)是一个四十多岁的女的,我俩要了一盒10元钱的烟,杨某甲把烟拆开后,让我掏钱,我从身上掏出了1元钱,店主说钱不够还买烟杨某甲就给那个女的好说,但是那个女的不行,硬要我俩给够。杨某甲就用脚把一扇玻璃门闭上,给我使眼色,我知道他的意思是抢商店。我就进到柜台里拔出刀子准备把那个女的放到,但那个女的劲太大,我没有抱住,大声喊救命。杨某甲就从口袋里掏出刀子,把那个女的压倒在地上,骑在那个女的身上,把刀子搭在那女的脖子上;我将商店卷闸门拉下,杨某甲让我将刀子给她架上,我就骑在她的身上,从口袋里掏出我的刀子继续架在她的脖子上;杨某甲问她钱在哪她说在抽屉里。杨某甲就拉开抽屉取里面的钱。她说她老公快回来了,让我们拿了钱赶快走。说着从她口袋里掏出600元给我。杨某甲整好抽屉的钱,将商店的窗帘用刀子割下,把那个女的双脚绑在一起,又将双手背到后面绑住,让她趴下并把脚和手绑在一起,用一块抹布将她的嘴堵上。杨某甲在柜台前面找了一个箱子,在里边装了几条烟,准备走时,一个20岁左右的男的突然将卷闸门拉开,问我俩干啥杨某甲说没干什么,就抱着纸箱和我从商店出来向南边跑了。跑了7、8米后,杨某甲将纸箱扔了。这次我们抢了大概900元现金,几条香烟,但是具体几条我不知道。后来杨某甲给了我80元零钱。我分的钱全花了。

2、被告人杨某甲供述:2010年5月9日,我和齐某某、强军因为没有钱,在北坡公园预谋抢劫,但是没有得手。5月10日下午四点多,我和齐某某在“小蚂蚁”网吧门口见到一个和我俩年龄相仿的小伙(指段少军),那个小伙衣服脏脏的蹲在网吧门口,我把他叫过来问他是不是没钱了,那个小伙说他已经饿了四、五天了,并说他叫老鼠。我们三人闲聊了一会,我就问他敢不敢抢劫,老鼠说他已经饿了几天,杀人都敢。齐某某就给老鼠说今晚和我们一起去抢,老鼠同意后,我们在网吧呆到九点多就叫上强军。当时强军也知道我们去抢,并问我们去哪里我问强军什么地方好抢强军说去渭河公园。我们四人就坐出租到了渭河公园,一直到晚上十一点多还没有找到容易抢的人。这时,从我们身边路某过来了一男一女(指宋某某、杨某丁),我就大声喊“x”。那两个人没有理睬我们。我们又继续转,但是还没有找到合适的目标,又看见了刚才的一男一女,我就说把那两个人弄了。齐某某让我拿刀子,我不同意。我让他去架刀子;让老鼠、强军控制人;我搜身。我们就走到一男一女跟前,我指着那个男的问为什么刚才不答应那个男的说他没有听见。这时我看见齐某某站在那两个人的背后给我打手势,我明白他的意思是要钱的手势。我当时并没有向那个男的要钱的意思,只是想打他出气,就说想向他借500元。我刚说完,齐某某就把刀子架在了那个男的脖子上,刀子是把弹簧刀,老鼠就向那个女的要钱,那个女的从裤子兜里掏了200元给了我,我就顺手装上。强军让那个女的把手机拿出来后,就把电池扣了出来并把手机装在了他口袋。齐某某问那个男的要来手机后交给我,让我关机。我关机后又给了齐某某,他就装在了口袋里。我搜那个男的身,搜出了一个钱包,我从钱包里掏出了大约350元,把钱包扔给那个男的。我们四人就跑了。所抢的手机一部是诺基亚N81,一部是粉红色的。

在宝鸡抢完后,我们坐出租车到了蔡家坡,我付给出租车司机60元车费,车就走了。我看见十字路某停了一辆黑色的普桑车,车顶有“的士”的帽,我们就上车了。司机是个二十七、八的小伙,齐某某说去杨某,我们也没有说什么。车沿西宝中线向杨某走,大约走到扶风地界,齐某某让司机停车下车小便,我也跟了去。齐某某问我怎么办我就问他怎么办齐某某说他想抢车,并说他会开车。我就再没有说什么。上车后,齐某某坐在副驾驶位置,老鼠坐在后排中间位置。我把刀子给了老鼠并给老鼠说行动。老鼠趁那个司机不注意,从后面把刀子架到了司机的脖子上;齐某某让司机靠边停车,并让司机把身上的钱包、手机、驾驶证放在了车仪表盘上。齐某某下车后将车左前门打开,让司机下车,把司机往公路某边的麦地里拉,我们三人也跟着下车。齐某某将刀子从老鼠手中接过后继续架在司机的脖子上,我们把司机拉到麦地后,就脚踢拳打。齐某某还说杀了算了。司机就给我们求饶。我就让老鼠用石头砸司机。老鼠用石头在司机后颈部砸了几下;我和强军也用石头在司机后颈部砸了几下。见司机睡在地上不动了,我们就走了。齐某某先上车把车发着,我们三人后上车。我坐在副驾驶位置,司机的钱包和手机、驾驶证在车前面放着,我就把钱包里大约270元装进我的口袋,手机给了强军。车到兴平境内后,路某不好,齐某某让我给他点烟,我点着后递的时候不小心掉在了齐某某胸膛,把他烫了一下,他慌乱中就把车撞在了路某的树上。我们四人就跑了,大约跑了五十米,在我的提议下又回去推车,但没有推上来。我们就一直走到了兴平。在兴平街道花100元挡了一辆出租车把我们拉到了西安城西客运站,后又换乘出租到了西安火车站。在车站附近登记了一间房,我给老鼠130元钱,让他给我们买饭,结果他没有回来。我们睡醒后,我和齐某某去吃饭,还花了20元钱给强军买了双鞋。后来强军要走,我就让齐某某把他身上的15元零钱给了强军。我把那部粉红色的手机送给了路某某;把那部诺基亚N81以300元卖给了火车站附近的一家手机店;司机的手机店主给我30元,我一气之下摔了。给老鼠130元的同时,齐某某还把他的直板手机给了老鼠。当晚我俩就坐火车去了太原。

5月21日晚,我和齐某某又没有钱了,我当时身上只有一块钱,就给了齐某某,我俩一起到离平遥火车站一、二百米远的商店去买烟。让老板娘(指郭春兰)给我们拿了一盒10块钱的烟,当场我们就拆开分别点了一根,齐某某把那1块钱给了老板娘,老板娘让我们把烟和钱放下走人,随后齐某某就和老板娘吵了起来。老板娘要打电话,齐某某就进了柜台里边,将老板娘压倒在地上,老板娘反抗;我也就跑进去压住老板娘,拿出刀子架在了他的脖子上,并捂住她的嘴;齐某某关上商店卷闸门后用他的刀子架在老板娘的脖子上。我问钱在哪她说钱在抽屉,让我们拿了赶快走。齐某某控制住老板娘,我在抽屉里一共拿了650元钱。齐某某还问老板娘哪里有钱老板娘说她裤子口袋有钱。齐某某就从老板娘裤子口袋里掏出300元钱装在了他身上。后来齐某某让我找绳子捆人,我就掏出刀子将商店窗帘砍断划开,和齐某某一起用窗帘把老板娘捆住。我还用湿毛巾塞住了老板娘的嘴。准备走时,在商店找了个空箱子,拿了十几条烟。才拿着箱子准备走时被人发现了,我俩就跑了。听见有人喊,我就把箱子扔了。这次我们用的刀子是在西安时买的,齐某某的刀大约有三十公分长,黑色铁刀把;我拿的刀大约二、三十公分长,黑色木刀把。

(四)、书证

1、被告人齐某某、杨某甲户籍证明及照片证实:两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被告人杨某甲人口信息、学龄儿童登记表、育龄妇女档案卡、常住人口登记表均证实:杨某甲出生于X年X月X日,作案时不满18周岁。

3、两被告人辨认及指认笔录、照片证实:犯罪地点。

4、被害人宋某某、刘某某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杨某甲及同案犯段少军为渭河公园抢劫及绛帐路某抢劫的参与者。

5、被害人刘某某病历、诊断证明证实:刘某某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损伤”。

6、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涉案出租车、手机等物已发还被害人。

(五)、鉴定结论

扶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出租车价值x元,涉案“诺基亚”6300手机价值540元、“诺基亚”N81手机价值935元、“索爱”T707手机价值13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持刀威胁、殴打、捆绑等手段三次抢劫他人物财,数额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根据其犯罪情节分别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杨某甲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作用、地位相当,均系本案主犯;两被告人为抢劫司机财物,劫取出租车作为逃跑工具使用,其所抢机动车辆的价值依法亦应计入抢劫数额;被告人杨某甲的年龄,应以其户籍登记等相互印证的原始证据确认。故两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齐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4日起至2022年11月23日止);

二、被告人杨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9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张拴恩

审判员王某慧

人民陪审员吴永锋

二O一O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樊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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