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娄底湘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娄底市X路。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伍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源支公司,住所地涟源市X路。
负责人谭某甲,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审被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娄底湘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涟源市人民法院(2008)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的过程中,上诉人娄底湘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娄底湘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娄底湘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上诉人娄底湘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童赞辉
审判员张坚平
审判员张涛
二○○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黄邵勋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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