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杞县葛岗镇十里岗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第三村民小组、王某乙与马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汴民终字第26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杞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村委主任。

上诉人(一审原告)杞县X镇X村民委员会第二村X组。

负责人王某甲。

上诉人(一审原告)杞县X镇X村民委员会第三村X组。

负责人李某某。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乙,男,37岁。

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家忠,河南众志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马某某,男,54岁。

上诉人杞县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十里岗村委会)、杞县X镇X村民委员会第二村X组(以下简称十里岗二组)、杞县X镇X村民委员会第三村X组(以下简称十里岗三组)、王某乙因与被上诉人马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杞县人民法院(2008)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08)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卫方

审判员任晓飞

代审判员厉学献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葛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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