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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某某、丰基公司一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汴民终字第54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庆,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某,女,64岁。

委托代理人张铁山,开封市禹王某区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一审被告开封市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负责人吴某,该公司经理。

开封市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王某某、开封市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8)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8)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邓强

审判员任晓飞

代审判员厉学献

二OO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葛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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