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卫某某与被上诉人胡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焦民终字第8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张文胜,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周翔,沁阳市太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卫某某与被上诉人胡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审原告胡某某于2008年12月16日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非婚生女胡某桐由其抚养,并判令被告支付抚养费x.50元。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日作出(2009)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原审被告卫某某不服判决,于200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9日在本院X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文胜,被上诉人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原、被告于2004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2005年3月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女儿胡某桐。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被告在2007年夏天离开原告家,两个月后将胡某桐带走。2008年5月份,被告带着胡某桐回到原告家。10月份,被告再次离开原告家并将胡某桐带走。现在胡某桐在被告处生活,大部分时间由被告的姐姐抚养。

原审法院认为:胡某桐尚年幼,由其母亲抚养为宜。原告请求按2007年河南省农村居民纯收入3851.60元的标准计算抚养费,本院予以支持,数额为x.50元。因原、被告同居期间随原告父母共同生活,故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本案不予审理,可另案起诉。

原审法院判决: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卫某某的女儿胡某桐由原告胡某某抚养,被告卫某某承担抚养费x.50元,于2009年12月31日前给付4443.50元,2011年、2013年、2015年、2017年、2019年的12月31日前各给付2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卫某某负担。

卫某某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离开被上诉人家之后,女儿胡某桐一直随上诉人生活,并过得非常快乐和幸福。被上诉人没有工作和经济来源,且其父母多病,家中姐妹多,生活条件没有保障,而上诉人生意做得比较好,能够给孩子提供一个更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孩子已经被送往最好的幼儿园,已经习惯了这里的生活环境,改由被上诉人抚养对孩子不利。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女儿胡某桐由上诉人抚养,抚养费由上诉人自己承担。

被上诉人胡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答辩状,其在庭审中辨称:上诉人一家六口人住着一间平房和一间危窑洞,胡某桐跟着上诉人的姐姐生活,而其姐姐本身有两个孩子,五口人住在三间平房内,其姐夫曾多次犯罪,这就是上诉人所称“良好的学习环境”。人在屋檐下,不能不低头,孩子从小就寄人篱下,怎能有良好的心理环境上诉人所说做生意纯属子虚乌有。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胡某桐由谁抚养对孩子更有利。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卫某某弟兄三人,哥哥结婚后另过,家中现有兄弟二人和三个老人。卫某某的弟弟30岁,未婚;卫某某的父母均已七十多岁,祖母九十多岁;卫某某称其家中有两间平房,一间窑洞。胡某某家中有姐妹三人和父母亲,有楼房约200平方米。

本案的其他事实与原审认定的相同。

本院认为:综合衡量卫某某和胡某某两家的条件,卫某某家显然不如胡某某家,胡某某家的条件对抚养胡某桐比之卫某某家更具有优越性;且胡某桐是女孩子,根据我国传统习惯和有关法律精神,女孩子由其母亲抚养较为适宜,而由其父亲抚养会有众多不便之处。故原审法院判决胡某桐由胡某某抚养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法律文书专递邮费30元,合计80元,由上诉人卫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郭春明

审判员张运来

审判员薛秀兰

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靳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