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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广播公司、电视广播海外公司与麦联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4-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宁民三初字第199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电视广播有限公司(下称电视广播公司),住所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将军澳工业村X街X号电视广播城。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电视广播海外制作有限公司(下称电视广播海外公司),住所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将军澳工业村X街X号电视广播城。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明、刘某某,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二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

被告南京麦联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麦联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X路X号长发科技大厦X楼B座。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龙,江苏南京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电视广播公司、电视广播海外公司与被告麦联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2004年6月29日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2004年8月5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04年11月24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并进行了质证;2005年3月7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视广播公司、电视广播海外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周明,被告麦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电视广播公司诉称,被告麦联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为互联网用户提供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电视作品下载服务,任何某问其网站的用户在不经原告许可并支付费用的情况下,即可通过该网站下载和观看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电视作品。原告从未许可被告以任何某式使用其作品,被告也未曾向原告支付许可使用费。被告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域名为www。17cn。com和www。17cn。net网站上的侵权行为,在全国性的媒体及侵权网站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50万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电视广播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1、《俗世情真》、《非常外父》、《怪侠一枝梅》、《冲上云霄》、《西关大少》、《大唐双龙传》等六部电视剧作品的发行海报,以证明原告对涉案电视剧作品享有著作权;

2、原告的版权声明,证明原告对《俗世情真》、《非常外父》、《怪侠一枝梅》、《冲上云霄》、《西关大少》等电视剧作品享有著作权;

3、北京市公证处(2004)京证经字第(略)号公证书及所附移动硬盘一只,以证明www。17cn。com和www。17cn。net网站系被告麦联公司经营,并存在侵权行为;

4、北京市公证处(2004)京证经字第(略)号公证书及所附移动硬盘一只,以证明被告麦联公司存在侵权行为;

5、北京市公证处出具的保全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及原告购买移动硬盘发票各一份,以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而支出了相关费用;

6、北京市公证处(2004)京证经字第(略)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一只,以证明www。17cn。com和www。17cn。net网站系被告麦联公司经营,提供电视剧下载并收费;

7、国际域名注册证书一份,以证明www。17cn。net域名由被告麦联公司注册并拥有。

原告电视广播海外公司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追加为本案共同原告后,未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亦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电视广播海外公司的诉讼意见和原告电视广播公司一致。

被告麦联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其在庭审中辩称,被告麦联公司不是www。17cn。com网站的所有人,而且被告只是网络运营商和技术服务商,自己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被告麦联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1、通过(略)。(略)。net服务器查询IP地址字段为210。51。192。64的查询结果,以证明该字段分配地址不在上海市;

2、通过其它网站查询IP地址字段为210。51。192。64的查询结果,以证明该字段为“未知数据”;

3、中国网通网管理中心作业调度单,以证明210。51。192。64/30字段的IP地址为网通江苏公司南京地域。

被告麦联公司在开庭后,由一名声称是麦联公司职工的人员向本院送来五页外文打印件,但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及法定代表人再未与本院联系,亦未提交相应英文文件的翻译件,故该文件本院不做为本案证据使用。

应被告麦联公司的申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由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网络运维部于2004年4月27日出具证明:www。17cn。com网站对应的IP地址210。51。192。62以及www。17cn。net网站对应的IP地址210。51。192。91并非网通上海IDC用户所使用地址,而是网通南京IDC用户所使用地址。

2005年1月25日,本院派员到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资源管理中心副经理张庆宇介绍:经查210。51。192。62字段的IP在2003年7月28日至2004年11月18日由被告麦联公司使用,210。51。192。91字段的IP在2004年11月18日至调查当日也是由该公司使用。

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辩论,本院对原、被告双方证据作如下认定:

对于原告电视广播公司的证据1、5、7,被告麦联公司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被告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声明中“该公司从未有授权南京麦联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等任何某式使用上述电视剧集的版权”这句话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此份证据尚不能证明声明中的这句话所叙述的事实;证据3,被告对该证据内容真实性持有异议,由于该份证据系公证机关制作的文书,在被告没有提出相反证据进行反驳的情况下,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4,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侵权,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6、7系原告电视广播公司开庭时提交,被告麦联公司认为原告提交证据超过举证期限,表示不接受,并对证据6内容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这两份证据对查清本案事实有重要作用,决定作为本案证据使用,证据6系公证机关制作的文书,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进行反驳,故本院对证据6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麦联公司的证据1、2,原告电视广播公司和电视广播海外公司认为属复制件,不认可其真实性,本院认为,这两份证据均为被告通过互联网查询有关IP地址的记录,与本案侵权诉讼无关,故不予采纳;证据3,两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对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本院调查的证据,原、被告双方对其真实性均不持异议,本院亦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对证据所做的认定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电视连续剧《俗世情真》、《非常外父》、《怪侠一枝梅》、《冲上云霄》、《西关大少》、《大唐双龙传》的宣传海报上均印有“电视广播有限公司与电视广播海外制作有限公司保留一切版权”等字样,并且记载前五部电视剧的发行时间为2003年,后一部的发行时间为2004年。

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国际域名注册证书”记载:域名17cn。net已由麦联公司注册,注册时间为2003年8月23日,到期时间为2005年8月23日。2004年4月27日,域名为www。17cn。com的网站对应的IP地址是210。51。192。62,域名为www。17cn。net的网站对应的IP地址是210。51。192。91。前述两个IP地址字段均由中国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分配给被告麦联公司使用。

北京市公证处应原告电视广播公司的申请,分别进行了三次公证:

2004年3月9日出具的公证书记载:通过互联网访问域名为www。17cn。com和www。17cn。net的网站,相关网页下方均有“本服务系统由麦联科技提供支持”,鼠标点击“麦联科技”字样后,转换后的页面显示网址为“http://www。(略)。com”,并有“南京麦联科技有限公司”及地址、电话等信息。域名为www。17cn。com的网站提供《俗世情真》1-33集电视剧下载,《非常外父》1-22集下载,《怪侠一枝梅》1-20集下载。域名为www。17cn。net的网站提供《冲上云霄》1-44集下载,《西关大少》1-33集下载。

2004年7月28日出具的公证书记载:通过互联网访问域名为www。17cn。com的网站,并注册成为该网站用户,用户名为“(略)”,会员方式为“180天[145元]”,通过“网上安全支付平台”用招商银行信用卡支付145元,网站返回信息提示交易成功,支付结果信息提示:订单号为(略),订单金额为145元,订单日期为(略),成功标志为成功,IPS订单号为(略)。利用前述注册用户名登录网站后,登录FTP服务器,其中(略)。17cn。com服务器中存有电视剧《俗世情真》、《冲上云霄》、《非常外父》、《西关大少》的电子文件,(略)。17cn。com服务器中存有电视剧《俗世情真》、《大唐双龙传》、《怪侠一枝梅》、《冲上云霄》的电子文件,上述电子影像文件均可以下载到本地计算机中保存。

2004年12月23日出具的公证书记载:通过互联网查询到上海环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网站,网页介绍显示该网站是一个网上支付平台,查得该公司的电话为(略)。公证书所附录像显示,原告方代理人周明拨通电话(略)与上海环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联系时,证实IPS订单号为(略),通过招商银行支付的145元费用已交易成功,收费单位为被告麦联公司,订单号为(略),联系人为李某。

另查明,域名为www。17cn。com和www。17cn。net网站在互联网中提供《俗世情真》、《非常外父》、《怪侠一枝梅》、《冲上云霄》、《西关大少》、《大唐双龙传》等六部电视剧作品下载,未获原告电视广播公司和电视广播海外公司的许可。

还查明,在域名为www。17cn。com和www。17cn。net网站的网页当中登载有广告内容。

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是:1、域名为www。17cn。com和www。17cn。net网站的经营者是否为被告麦联公司2、被告麦联公司行为是否侵犯了两原告的著作权

本院认为,网站是单位或个人在互联网中设立的进行宣传、经营、交易等活动的平台,每个网站都有特定的服务器;域名作为网站的标记,是以文字的方式表示的网站在互联网中的地址;与该网站的域名和服务器相对应的还有IP地址;IP地址是由一串数字组成的互联网协议编码,特定网站的服务器、域名、IP地址一一对应。本案中,域名为www。17cn。com和www。17cn。net网站服务器对应的IP地址分别是210。51。192。62和210。51。192。91,这两个IP地址均由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分配,由被告麦联公司使用,而且www。17cn。net域名由被告麦联公司注册,因此应当认定域名为www。17cn。net网站的实际经营和所有人系被告麦联公司。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表明www。17cn。com域名注册人系被告麦联公司,但该域名所对应的IP地址系被告麦联公司使用,而且访问者通过该网站进行注册交费后,相关费用由被告麦联公司收取。因此,亦应当认定该网站的实际经营和所有人为被告麦联公司,被告麦联公司辩称其不是www。17cn。com域名的注册人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故域名为www。17cn。com和www。17cn。net网站相关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麦联公司承担。

《俗世情真》、《冲上云霄》、《非常外父》、《西关大少》、《大唐双龙传》、《怪侠一枝梅》六部电视剧的宣传海报上注有“电视广播有限公司与电视广播海外制作有限公司保留一切版权”等字样,电视剧作品由原告电视广播公司和电视广播海外公司依法享有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麦联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域名为www。17cn。com的网站提供《冲上云霄》、《西关大少》两部电视剧的电子影像文件供网络用户下载,在域名为www。17cn。com的网站提供《俗世情真》、《冲上云霄》、《非常外父》、《西关大少》、《大唐双龙传》、《怪侠一枝梅》六部电视剧的电子影像文件供网络用户下载,侵害了两原告对其电视剧作品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等。

域名为www。17cn。com的网站采取会员注册制,并收取会员费用,然后方可下载相关电视剧及其他影音电子文件。www。17cn。com和www。17cn。net两网站的网页当中都登载有广告内容,表明该两网站是经营性网站。对此,可以作为侵权的情节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予以考虑。

综上,被告麦联公司未经许可,将原告电视广播公司和电视广播海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电视剧作品上载到其经营的网站当中,为网络用户提供下载,从事经营活动,侵害了原告电视广播公司和电视广播海外公司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电视广播公司和电视广播海外公司请求判令被告麦联公司立即停止www。17cn。com和www。17cn。net网站上的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虽然原告电视广播公司和电视广播海外公司依法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内容,但被告麦联公司在使用上述作品时并未侵害原告电视广播公司和电视广播海外公司著作人身权,原告电视广播公司和电视广播海外公司要求被告麦联公司在全国性的媒体及侵权网站上向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原告电视广播公司和电视广播海外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麦联公司侵权所受损失或者被告麦联公司的侵权获利,且庭审明确请求适用法定赔偿,故本院根据涉案作品的性质、价值,以及被告麦联公司侵权的情节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麦联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电视广播公司和电视广播海外公司对《俗世情真》、《冲上云霄》、《非常外父》、《西关大少》、《大唐双龙传》、《怪侠一枝梅》六部电视剧享有的著作权行为;未经许可,不得在经营的网站中传播上述六部电视剧;

二、被告麦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电视广播公司和电视广播海外公司人民币15万元;

三、驳回原告电视广播公司和电视广播海外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略)元,由被告麦联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电视广播公司和电视广播海外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麦联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略)元(汇往户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南京市农业银行江苏路分理处,帐号:(略)),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劲松

审判员郑之平

审判员叶波平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薛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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