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伊川县交通规费征稽所,住所地伊川县汽车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该所副所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该所职工。
被告伊川县顺鑫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X镇老派出所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该公司经理。
案由:债权纠纷
被告伊川县顺鑫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为其公司车辆办理2008年8月和12月份交通规费时,两次共欠原告款项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伊川县交通规费征稽所与被告伊川县顺鑫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伊川县顺鑫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共欠原告x元,被告于2009年2月28日前给付原告x元,于2009年3月28日前给付原告x元,于2009年4月28日前给付原告x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暂由原告垫付),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申尚杰
审判员李某阁
人民陪审员李某钦
二00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胜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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