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江苏天诚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沙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江苏天诚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金某,女,26岁。
被执行人江苏天诚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沙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复议人江苏天诚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开法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书,于200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复议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江苏天诚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本案的申请复议。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江苏天诚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其撤销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江苏天诚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国杰
审判员张志立
审判员刘晓增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朱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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