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江西恒强塑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管辖异议纠纷上诉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中立民终字第15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恒强塑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X镇板桥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城市花园C座五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主任。

上诉人江西恒强塑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不服(2008)天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江西恒强塑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本案应由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江西恒强塑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因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委托被上诉人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代理人。本案合同履行地为诉讼法院所在地,即在长沙市天心区辖区内,因此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一审管辖异议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江西恒强塑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天剑

审判员张春燕

代理审判员何豪杰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胥剑锋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