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07)资执字第93号张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资执字第93号

申请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张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兴市人民法院(2006)资法民一重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0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提取被执行人李某某及其家庭成员的银行存款663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财产为不可分物除外)。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赵伟

二OO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刘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