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长沙市新沙宾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中民一终字第27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新沙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上诉人长沙市新沙宾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沙市新沙宾馆有限公司因与王某达成和解协议,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沙市新沙宾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长沙市新沙宾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院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长沙市新沙宾馆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建新

代理审判员曹彦

代理审判员熊晓震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廖雯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