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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杨某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麻民一初字第155号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麻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男,30岁。

被告杨某某,女,55岁

原告刘某就与被告杨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刘某诉称,2002年11月,原告父亲病重期间,立下遗书,将其所有的房产确定为原告全部继承。当时原告母亲表示同意,并在遗嘱上签字盖手印,原告祖母也签字表示同意。2009年元月原告依法将父亲名下的房产证办成原告名字,被告却无故横生枝节,故原告诉诸法院请求:1、判令刘某生和被告的房屋及其他遗产全部为原告所有;2、合理分摊诉讼费用。被告杨某某辩称,双方已经达成协议,被告自愿将房屋应有份额赠与原告所有。

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某某与刘某生系夫妻关系,1972年下半年双方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刘某群及一子刘某,现均已成年。刘某生母亲张玉英现健在。1993年7月份,被告杨某某与刘某生在麻阳苗族自治县X乡中学旁边修建一栋一楼一地砖木结构房屋。刘某生在2002年11月5日立下一份遗嘱,将其与妻子杨某某的房屋一栋(在本县X乡中学边上)和其它所有财产全部归于儿子刘某所有。杨某某及张玉英在遗嘱上签字并表示同意。证人田异、田小松亦在遗嘱上的证明人一栏签字。2009年元月原、被告就房屋产权发生矛盾,故原告诉诸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杨某某自愿将其与刘某生共同所位于麻阳苗族自治县X乡中学旁边一楼一地砖木结构的房屋一栋应有份额赠与原告刘某所有,原告刘某对此房屋享有全部所有权;

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滕晓卫

二ΟΟ九年三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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