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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遂平县欣悦计算机网络服务中心诉被告遂平县卫生学校、第三人遂平县创谊电脑学校合伙办学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遂民二初字第8号

原告遂平县欣悦计算机网络服务中心。

住所地:遂平县X镇X路中段。

负责人沈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河南省遂平县卫生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住所地:遂平县X路X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第三人遂平县创谊电脑职业培训学校。

住所地:遂平县X镇科技局楼上。

负责人曹某。

原告遂平县欣悦计算机网络服务中心诉被告河南省遂平县卫生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第三人遂平县创谊电脑职业培训学校合伙办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负责人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第三人的负责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遂平县欣悦计算机网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欣悦计算机中心)诉称,2007年7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作办学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原告)出资购买电脑20台,供乙方(被告)教学使用,乙方按合同约定付给甲方电脑款,三年还清,逾期按合同约定给付违约金,合同生效后,被告即不给电脑款,又不给原告利益分成。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电脑款x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x元。

被告河南省遂平县卫生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遂平卫校)辩称,1、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应各自承担并相互返还财产;2、原告所诉出资购买电脑是原告办学校的投资,与被告不存在买卖关系,被告不应支付其电脑款;3、被告在履行合同中无分得利益,其利益由原告独自享有;4、原告所诉x元无事实依据,且合同早已不再履行;5、已支付给原告款x元。

第三人遂平县创谊电脑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创谊电脑学校)答辩称,我方与原被告于2008年8月26日达成的三方联合办学合同为有效合同。原告起诉的x元与我方无关。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7日,原告欣悦计算机中心(甲方)与被告遂平卫校(乙方)签订办学合同,合同约定:1、由甲方出资购买电脑20台,供乙方教学使用,使用期间出现故障在质保范围之外情况下,软件有甲方负责维修,如有人为损坏或被盗由乙方负责;2、由乙方提供教学厂地,负责招生、教学;3、甲方出资购买的电脑20台,总价x元,第一年乙方返还甲方本金x元。第二年乙方返还甲方本金x元。第三年乙方返还甲方本金x元,三年还清;4、乙方返还甲方本金时间即每年8月1日前,超出该时间即属违约,应按每超一天应付款额的2%的滞纳金收取;5、在合同期间,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情况下,甲乙双方按学费收入的真实帐目进行分成,甲方不承担任何开支,乙方所收入的一切学费第一年按6:4分成(甲6乙4);第2年按5:5(甲5乙5)分成;第三年按4:6分成(甲4乙6),结算方式按学期结算,每学期结算一次。……2007年6月29日原告欣悦计算机中心将其出资购买的20台电脑交给被告方工作人员,被告方工作人员刘海峰给原告出具收据一份“收据今收到方正电脑公司主机20台,显示器20台,键盘、鼠标20套,计款x元(伍万柒仟元整)刘海峰2007.6.29”。办学合同签订后,原告方招收学员3名,之后原被告均无招收学员。2008年2月26日,被告遂平卫校(甲方)、第三人创谊电脑学校(乙方)、原告欣悦计算机中心(丙方)三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联合办学合同,合同约定:1、乙方出资40台电脑;丙方出资20台电脑(价值x元)供乙方全权办学教学使用,……;2、甲方提供教学场地,协助乙方负责招生教学……水、电费由办学方即乙方独自承担。……4、乙方所收入的一切学费,即甲10%、乙70%、丙20%的分成给予结算。结算方式按学期结算,每学期结算一次。……8、在合同结束后,甲方把丙方提供的20台电脑款金额还完之后,丙方退出提成,详细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再协商。(注:此前丙方与甲方签订的办学合同不予作废,继续有效)。……10、此协议一式三份,五月一日起执行。该合同签订后,乙方创谊电脑学校招收学员的学费按合同约定进行了分成。2008年2月4日,被告遂平卫校给付原告欣悦计算机中心电脑款x元,后余款未付。

另查明,原被告签订办学合同及原、被告和第三人签订联合办学合同后均未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三方所用教学电脑均存放在被告遂平卫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及第三人当庭陈某及其所提供书证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原告欣悦计算机中心与被告遂平卫校签订的办学合同及原、被告和第三人签订的联合办学合同,虽然均为其当事人自愿协商签订,但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办学合同内容看,合同约定了开办学校双方出资、管理、收取学费由双方当事人按约定比例分成等,双方当事人这一约定在事实上明确了办学目的,明确了各自在办学中的权利义务即欣悦计算机中心出资购买20台电脑供被告教学使用,被告提供教育场地,负责招生、教学等,双方由此而建立起联合办学合同关系,而不是电脑买卖合同关系。其双方的办学性质为民办学校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第六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就本案而言,原告欣悦计算机中心与被告遂平卫校和第三人创谊电脑学校签定的联合办学合同在未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自行共同举办具有民办教育性质的职业技能培训即电脑培训,双方当事人这一联合从事办学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因此而签订的办学合同及联合办学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终止履行合同。因履行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相互返还,故原告欣悦计算机中心返还被告遂平卫校电脑款x元,被告遂平卫校返还原告欣悦计算机中心出资的电脑20台和创谊电脑学校出资的电脑。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电脑款x元及支付逾期违约金x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已付原告电脑款x元,但其提供的5000元收条的时间与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不符,且又未提供其他证据相佐证,故对该5000元不予认定;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达不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省遂平县卫生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返还原告遂平县欣悦计算机网络服务中心方正电脑20台,原告遂平县欣悦计算机网络服务中心返还被告河南省遂平县卫生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电脑款x元。

二、驳回原告遂平县欣悦计算机网络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25元,原告遂平县欣悦计算机网络服务中心负担1000元,被告河南省遂平县卫生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负担1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席黎

审判员赵焕才

审判员李某民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吴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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