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贵州广颢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伊川县华风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伊民二初字第27号

原告贵州广颢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男,X年X月X日生。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兴邦,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伊川县华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西贤,伊川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贵州广颢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伊川县华风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3月24日诉来我院,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姚某某、刘兴邦,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西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10月下旬,原告通过招投标程序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以被告书面通知为准,暂定于2006年12月15日。合同签订后,被告迟迟不书面通知原告开工,原告多次催问被告开工,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2008年3月6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又向原告出具“协议书”承诺继续履行合同,并同意返还原告投资保证金等费用5万元,如2008年底前不能开工愿承担相关的合同责任。然而此后被告仅返还原告3万元,仍不能按约开工。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约,其行为已表明其不打算继续履行合同,原告的目的已无法实现。特诉请法院要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被告依法返还收取原告的投标保证金等费用8.35万元,并自2006年10月14日起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3、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2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口头辩称,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同意。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招标保证金及利息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也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我方不应当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事实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成立。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原告应提交原件,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证明原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

3、李某某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

4、委托书一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合法。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

5、姚某某的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委托代理人姚某某的身份情况。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

6、招标文件一份。证明原告投标被告生产车间工程项目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被告对该证据有异议,认为该投标文件中的资质证书等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盖章而是原告单位盖章,不能证明其合法性。

7、中标通知书。证明被告认可原告中标的事实。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

8、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被告对该证据有异议。该份合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没有签名,合同不能成立。

9、2008年3月6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向原告出具的协议书一份。证明被告对原告的承诺。被告对该证据有异议。认为该协议书没有加盖被告公章,张某某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

10、票据33张,共计x元。①2006年1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标费5万元整收据一张。②2006年9月14日,被告向贵州侨建企业集团公司出具的工本费2000元收据一张、图纸费2000元收据一张。2006年4月29日,被告向陕西西部建设工程公司出具的图纸押金2000元收据一张及报名费2000元收据一张。③2006年10月20日原告为华丰铝业公司购买四部手机,共计9500元发票一张。④餐票两张,计300元;油票两张,计100元。汽车票四张,计225元。火车票18张,计2898元。洛阳市老城区龙祥家具经营部出具的商业发票一张,计200元。证明原告向被告交付的投标保证金等费用,以及被告违约对原告造成的损失。

被告对标费、报名费、工本费、图纸押金等收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的该项支出属于正常费用,被告不应返还。且原告提交的工本费票据并不是原告的名称,原告也没有合法手续证明这部分费用转给了原告。对9500元的手机发票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手机交由被告使用,被告不予认可。对其他的交通费及油票、餐票有异议,不能证明原告是与被告发生业务关系所支出的费用,被告不予认可。

11、2007年12月9日,姚某某的妻子张XX与被告职工张XX的电话录音一份。证明原告实际向被告交纳了10万元投标保证金,而被告只给原告出具了5万元标费的收据,被告职工张XX在电话中承认收到原告10万元的事实。被告对该证据有异议,认为张XX本人未到庭质证,不能证明是张XX的通话录音,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且通话中所说的10万元,只能证明是二人之间的10万元,不能证明是原告交给被告的工程款。

被告伊川县华风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有:

1、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一份。证明2008年3月12日,被告向原告汇款3万元的事实。原告对该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通过招投标程序于2006年10月26日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被告双方均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约定被告(发包人)将华风铝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工程承包给原告(承包人)施工,工程开工日期以发包方书面通知为准(暂定2006年12月15日),工程总价款为2178万元。在合同签订前,原告于2006年4月29日以陕西西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向被告交纳报名费2000元及图纸押金2000元。后又于2006年9月14日以贵州侨建企业集团公司名义向被告交纳工本费2000元、图纸费2000元。2006年11月14日,原告又向被告交纳标费x元。共计x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未通知原告开工。2008年3月6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向原告出具单方承诺一份,表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继续履行,被告于2008年3月8日向原告返还5万元,如2008年底前仍不能开工,被告愿承担合同事宜,并由张某某签名按印。2008年3月12日,被告向原告汇款3万元。另查明,原告为履行合同共支出交通费、伙食费3523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被告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同意,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为签订、履行合同而向被告交纳的工本费、图纸押金、图纸费、报名费、标费等共计x元,被告已返还x元,下余x元,被告应予返还。但因原告在庭审中放弃其以陕西西部建设工程公司名义向被告交纳的图纸押金及报名费4000元,因此,被告应向原告返还x元,并承担自2006年11月14日起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因被告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因此,原告为履行合同而支出的交通费、伙食费3523元,被告应予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贵州广颢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伊川县华风铝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伊川县华风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州广颢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x元,并自2006年11月14日起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三、被告伊川县华风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贵州广颢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523元。

四、驳回原告贵州广颢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受理费2370元,由被告伊川县华风铝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木森

审判员罗世艳

审判员唐韬涛

二零零九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高玉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