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宋某某、王某甲申请再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汴民申字第3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宋某某,曾用名宋某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宋某某之丈夫。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朱某某之丈夫。

再审申请人宋某某、王某甲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朱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县人民法院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的(2008)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的伤并不是二申请人所致,是被申请人的丈夫在被申请人与宋某某厮打时,用铁锹拍打宋某某,因天黑没看清才将被申请人拍伤。被申请人提交的医疗证明及票据均系伪造,均与当天双方的厮打行为无关。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的伤确系二申请人所造成,当时派出所询问当事人及在场人的笔录足以证明,申请人所谓的是王某乙造成的误伤不是事实。被申请人受伤情况及住院治疗有档案记载,申请人称系伪造无证据证明。

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当事人双方在厮打过程中,宋某某、王某甲致朱某某轻伤的事实清楚,判决宋某某、王某甲赔偿朱某某由此受到的合理经济损失之款项并无不当。宋某某、王某甲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宋某某、王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马建庄

审判员郭天庆

审判员尹福中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陈袁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