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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申请执行人谭某某与被执行人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麻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0年6月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贾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取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麻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胡国文

执行员邢修伍

执行员熊吉富

二0一0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唐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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