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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又名刘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靖边县人,小学文化,住(略),农民。2010年1月1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颍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无证驾驶无牌号桑塔纳轿车,由吴起县X乡驶往靖边县X镇途中,行至靖边县X镇X路段时,将横穿马路的行人薛某秀碰撞,致使薛某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刘某甲弃车逃逸,后于2010年1月11日投案自首。

针对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调解书、尸体检验报告、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肇事现场勘察表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信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无证驾驶无牌号桑塔纳轿车,由吴起县X乡驶往靖边县X镇途中,行至靖边县X镇X路段时,将横穿马路的行人薛某秀碰撞,肇事后刘某甲弃车逃逸,薛某秀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刘某甲于2010年1月11日投案自首。

另查明,本案民事部分被告人刘某甲已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刘某甲一次性赔偿受害人薛某秀家属各项费用共计x元,已履行兑付。

上述犯罪事实,经开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可证实:

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实:2010年1月7日,他驾驶自己的无牌号桑塔纳轿车从吴旗县驶往靖边县X镇途中,当时车上拉着八袋原油,半路上他又拉了一个陌生人,车行至靖边县X镇X路段时,他看见前方公路上有一个老婆拉着羊横穿公路,他准备躲老婆,因为车没有刹住,结果就把老婆碰倒在公路上。当时他下车把老婆抱起叫了几声,没有回音。他看见老婆没救了,就弃车逃跑了,后他用自己的手机打“110”报了警。事发后,他先后在吴起县X乡他父亲家里、内蒙秦川乡躲避,2010年1月11日他到靖边县公安局自首了。

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月8日早上7、8点左右,刘某甲给他打电话说在中山涧镇X村把人碰了,1月9日早上9点多,他在他岳父刘某乙家见刘某甲回来了,后来了一个叫薛某孝和一个姓罗某人让刘某甲处理肇事,刘某甲转身就走了。

3、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他女婿韩某某打电话给他说他儿子刘某甲发生肇事了。2010年1月9日早上10点多,他儿子刘某甲回到家给他说自己在中山涧镇X村把一个老婆碰了,并说那个老婆好像没有救了,因为害怕就跑了,他儿子说完后他就让他儿子去弄钱处理肇事。他和他儿子正说肇事的事情时家里来了一个叫薛某孝和一个姓罗某人让他儿子处理肇事,他儿子和薛某孝就出去了。随后警车就来了,他儿子再没有回家。事发后他儿子就出去躲避了,经他和家人多次做工作,他儿子刘某甲于2010年1月11日到靖边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了。

4、证人罗某丙的证言证实,2010年1月7日19时许,他姑父陈怀俊给他打电话说他嫂子薛某秀被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碰死了,肇事车没有牌照,车上拉着四袋半原油。第二天他知道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叫刘某甲,他嫂子薛某秀是拉着羊横穿公路时被碰死的,2010年1月10日上午10时,他在刘某乙家见过刘某甲。

5、证人刘某丁的证言证实,2010年1月7日12时许,她弟弟刘某甲驾驶自己的无牌照桑塔纳轿车在靖边县X镇X路段将一个老太婆碰死了。2010年1月11日下午17时左右,她带着她弟弟刘某甲到靖边县公安局交警队投案自首了。

6、证人薛某戊的证言证实,2010年1月7日中午,他外甥给他打电话说他姐薛某秀让一辆黑色无牌照桑塔纳轿车碰了,救护车正把人往县医院送,后他去县医院,她姐薛某秀经抢救无效去世了。2010年1月10日上午10时,她和罗某丙去刘某甲的父亲刘某乙家中协商处理肇事时,她见到了刘某甲,刘某甲见他们来了就翻墙跑了。

7、证人罗某己的证言证实,2010年1月7日12时左右,他弟弟罗某银给他打电话说他母亲薛某秀被一辆拉原油的黑色无牌照桑塔纳轿车碰了。当时,他弟弟罗某银报了警并叫了救护车。事发后,他知道肇事车的驾驶人是叫刘某甲。

8、证人薛某庚的证言证实,2010年1月7日12时许,在靖边县X镇X路段发生了一起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将一老婆碰死的肇事。肇事后,驾车者弃车逃逸,黑色桑塔纳轿车的车主叫刘某甲,和他是一个村的,黑色桑塔纳轿车没有牌照,一直由刘某甲驾驶。

9、证人邢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月7日中午,在靖边县X镇X村发生了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将一老婆碰坏的肇事,当时他就在公路西边的地里坐着,他看见有两个年轻人从公路上向西边的山沟下跑了。

10、靖公交字[2010]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当事人刘某甲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薛某秀不负此事故责任。

11、诊断证明证实,受害人薛某秀系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12、现场勘查表及照片证实肇事现场情况。

1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及调查笔录证实,被告人刘某甲一次性赔偿受害人薛某秀家属各项费用共计x元,并已履行兑付。

14、靖边县公安交通警大队证明,2010年1月7日12时刘某甲驾驶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将人碰撞后弃车逃逸,后于2010年1月11日到靖边县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

15、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刘某甲生于X年X月X日;受害人薛某秀生于X年X月X日。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印证一致,所证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无牌照桑塔纳轿车上路行驶,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甲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牌证黑车上路行驶,且肇事后驾车逃逸,本应依法从严判处,但被告人刘某甲于2010年1月11日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应在法定刑幅度以下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1日起至2011年1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金成

审判员吴学斌

代理审判员徐洲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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