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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韩某某雇员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二终字第3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某,男,1966年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1963年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某,男,1973年生。

上诉人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韩某某雇员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08)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某某以已与被上诉人陈某某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蒋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贺学海

审判员周飞

审判员王玉建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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