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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辛某某与被上诉人南阳市新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朱某乙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二终字第5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辛某某,男,生于1966年。

委托代理人张晓华,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新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甲,男,现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平强,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朱某乙,女,生于1969年。

上诉人辛某某与被上诉人南阳市新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朱某乙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南阳市新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在2009年9月25日前向上诉人辛某某支付x元(贰万贰仟元整),逾期不履行按内乡县人民法院(2006)内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

二、原一审、再审诉讼费各自缴纳各自负担。

三、二审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上诉人辛某某负担。

四、协议履行后,双方为该欠款不再有任何纠纷。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屈云华

审判员王生

审判员许照高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薛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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