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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内乡县三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网文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二终字第2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内乡县三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

上诉人内乡县三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乡县人民法院(2008)内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内乡县三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内乡县三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鉴

审判员李锡敏

审判员代书平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薛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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