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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中专文化,司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5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06年8、9月份的一夜,被告人王某伙同燕某、李某某、程志宽、方杨继(已判刑)等人驾驶华川车窜至西峡县汉冶钢厂院内,勾结保安李某文(已判刑)盗窃面包铁2.5吨,后拉至西峡县X路李某成(已判刑)废品收购站销赃,获赃款4200余元分赃挥霍。经鉴定:被盗面包铁价值5000元。

2、2007年4、5月份一夜,被告人王某伙同燕某、燕某、徐某等人驾车窜至西峡县X路电业局仓库盗窃铝绞线260余公斤,当夜拉至西峡县X路一废品收购站销赃,获赃款1000余元分赃挥霍。经鉴定:被盗铝绞线价值4992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王某及同案犯燕某、李某某等人的供述,以及其它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06年8、9月份一夜,被告人王某受燕某(已判刑)纠集,伙同李某某、程志宽、方杨继(已判刑)等人驾驶华川车窜至西峡县汉冶钢厂院内,勾结保安李某文(已判刑)盗窃面包铁2.5吨,后拉至西峡县X路李某成(已判刑)废品收购站销赃,获赃款4200余元分赃挥霍。经鉴定:被盗面包铁价值5000元。

2、2007年4、5月份一夜,被告人王某受燕某(已判刑)纠集,伙同燕某、徐某等人驾车窜至西峡县X路电业局仓库盗窃铝绞线260余公斤,当夜拉至西峡县X路一废品收购站销赃,获赃款1000余元分赃挥霍。经鉴定:被盗铝绞线价值4992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家属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7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李某某、燕某、程志宽、徐某、李某成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报案证明、抓获证明、户口证明等书证及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家属积极向公安机关退赔赃款并积极缴纳罚金,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0年9月5日起到2011年7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让江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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