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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某某、张某某、郭某诈骗、贪污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刑一终字第104号

原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屈某某,曾用名屈某升,男,57岁。

辩护人莫某某,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59岁。

辩护人王某甲、王某乙,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郭某,女,57岁。

孟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屈某某犯诈骗罪、贪污罪,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被告人郭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09年7月7日作出(2009)孟刑重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认定被告人郭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原审被告人屈某某、张某某不服,分别以认定贪污的数额缺乏事实依据和认定诈骗罪属于定性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屈某某犯诈骗罪、贪污罪,上诉人张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孟津县人民法院(2009)孟刑重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孟津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节

审判员张瑞田

审判员陶向阳

二00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凤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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