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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资法民一初字第20号原告刘某某等资兴市三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30名员工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集团诉讼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资法民一初字第20号

原告刘某某等资兴市三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30名员工(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现在资兴市三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务工,住(略)。

诉讼代表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南县人,原宇字煤矿退休工人,现在资兴市三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务工,住(略)。

被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浙江省蒲田县人,个体户,现租赁经营资兴市三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家住(略),现住该公司。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浦江县人,个体户,现租赁经营资兴市三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家住(略)。

原告刘某某等资兴市三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30名员工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集团诉讼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某某等资兴市三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30名员工于200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甲、张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某某等资兴市三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30名员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申请撤诉,是他们对自己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等资兴市三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30名员工撤回对被告张某甲、张某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4500元,减半收取225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3570元,由被告张某甲、张某乙负担。

审判长李某盛

审判员宋平安

审判员黄荣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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