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苏某某交通肇事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刑终字第157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某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某某,男,户籍显示X年X月X日出生。2008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某,河南某东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旺,男,X年X月X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唐×之父。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妮,女,X年X月X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唐×之母。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营,男,X年X月X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唐×之夫。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女,X年X月X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唐×之女。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溶,女,X年X月X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唐×之女。

上列五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国全,河南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五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南某某,男,X年X月X日生,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之夫。

河南某舞钢市人民法院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旺、赵×妮、黄×营、黄×、黄×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九年五月五日作出(2009)舞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苏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11月16日17时45分许,被告人苏某某驾驶电动车沿老八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舞钢市X镇X路口左转弯过程中,与黄×营驾驶的由东向西相向行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乘坐二轮摩托车人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苏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判另查明,受害人唐×为农村户口,受伤后在舞钢市人民医院抢救4天,花费医疗费共计8539.72元。唐×的父亲唐×旺生于1924年11月20日,母亲赵×妮生于1926年4月24日。唐×共有兄妹四人。

原判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苏某某供述:2008年11月16日下午5点多,我骑着电动车从任桥顺着老八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到卷河苗村X路向左转回家,在左转弯过程中,从东向西行驶过来一辆摩托车,当时摩托车上有两个人,一男一女,我也不知道他们俩是谁骑的摩托车。两车相撞的时候,车辆都倒了,我在车快倒的时候跳车了,那个骑摩托车的也摔倒了,那女的摔得重,当时也没流血。事发后,我给家里打了一个电话,讲在路口出事了。随后,我又打了120救护车。过了一会,俺爸和俺村的齐×堂开着俺家的三轮车赶到现场,120救护车也来了,那个男的扶着那个女的上救护车之后,他骑着车向西走了,我们一看他们骑车走了,我也推着车和俺爸一块回家了。2、证人黄×营证言:昨天下午17时,我驾驶着二轮摩托车戴着我老伴唐×从舞阳去八台,当我驾驶着二轮摩托车沿老八公路行驶至卷河苗路段时,当时路北侧有一个去卷河苗的水泥路口,我驾着二轮摩托车已经行驶过那个路口时,我一看前面有一个黑影像车,我就赶紧踩刹车,踩着踩着就撞上了,我的车头撞着那辆车的左后部,那辆车拽着我的车颠倒个头,我的车头拽向东侧,我从车上摔下来,坐在我后面的老伴斜着摔在地上。事发后,那个孩用他的手机打了120,随后我听他打电话说:摩托碰着人了,赶紧来人。后来那个孩的父亲开着机动三轮拉了一车人过来了,来了之后,他父亲看了现场后说:“这不怨俺。”接着急救车来了,我把老伴扶上车,我没办法就走了。3、证人苏×群证言:昨天下午17点多,我在家接到我儿子苏某某电话说:“人家的车撞住我了。”到现场后,我看见一个女的在地上坐着,有一个老头在那里站着,我儿子也在那站着,边上还有看热闹的人;我就问:“人咋样呀”我儿子说:给120打完电话,车还没有来呢。说着急救车就来了,把那女的扶上车,急救车走了,我们就也回家了。4、书证(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者姓名:唐×性别:女民族:汉;死亡日期:2008年11月19日;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重度颅脑挫裂伤;(2)火化证:姓名:唐×性别:女民族:汉;死亡日期:2008年11月19日;火化日期:2008年11月20日;5、舞钢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舞公(交)认字(2008)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苏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二)、黄×营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之规定;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驾驶机动车,且未按规定载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三)、唐×无责任。6、平顶山市交警支队执法监督委员会执法监督决定书:维持舞钢市公安交警大队舞公(交)认字(2008)第X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7、舞钢市公安交警大队事故科关于苏某某交通肇事案情况说明:苏某某在交通肇事后失去联系,后经公安机关多方面侦查才得以破案。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使用,一审予以认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庭审中提供的证据有:1、舞钢市人民医院医疗费票据金额计8539.72元;2、舞钢市人民医院出院证:入院日期2008年11月16日,出院日期2008年11月19日;3、唐×父母的年龄证明:父亲唐×旺生于1924年11月20日,母亲赵×妮生于1926年4月24日。4、舞钢市X乡X村民委员会证明:唐×共有兄妹四人。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苏某某均无异议,原判予以确认。

原判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电动车在车辆转弯时未注意安全与他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在交通肇事后未保护现场驾车离去,使公安机关无法找到肇事者,后经多方面侦查才得以破案属肇事后逃逸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所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赡养费等符合法律规定部分,予以支持。其所得的赔偿为医疗费8539.72元,误工费3851.6元/年÷365天×4天=42.21元,护理费3851.6元/年÷365天×4天×2人=84.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4天×30元/天)元,死亡赔偿金3851.6元/年×20年=x元,丧葬费x元/年÷12月×6月=x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676.41元/年×2人×5年÷4人=6691元。以上费用共计x.35元。因被告人苏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所以民事赔偿部分承担80%的赔偿责任。各项计其赔偿数额为x.48元。原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被告人苏某某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旺、赵×妮、黄×营、黄×、黄×溶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x.48元(该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原审被告人苏某某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1、苏某某不属于事故后逃逸;2、苏某某构成犯罪时年龄不满18周岁。原判量刑重。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一致,上诉人苏某某及其辩护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苏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悔罪书,表示认罪伏法,真诚悔罪,认罪态度较好。且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部分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1、苏某某一方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唐×旺、赵×妮、黄×营、黄×、黄×溶x元。2、双方就本案不再有任何经济及法律方面的纠纷。3、唐×旺、赵×妮、黄×营、黄×、黄×溶考虑苏某某认罪悔罪、积极赔偿等情况,对苏某某予以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苏某某从轻、减轻处罚,判处缓刑亦没有意见。

本院认为,上诉人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电动车与他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部分判赔适当。鉴于苏某某二审出具书面悔罪书,真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附带民事部分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苏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苏某某从轻、减轻处罚,对判处缓刑亦没有意见,故对苏某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某舞钢市人民法院(2009)舞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某某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河南某舞钢市人民法院(2009)舞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某某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魏艳丽

审判员宋红超

审判员马继勇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纳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