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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新乡市百川海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山民初字第2348号

原告新乡市百川海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X路南。

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X路X号。

本院于2009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新乡市百川海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谷堃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被告签订商品砼供应合同一份,截止2008年2月,被告共欠原告货款x元未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新乡市百川海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货款x元;

二、其他事项双清,互不争执。

三、案件受理费4500元,财产保全费4500元,合计9000元,原告新乡市百川海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00元,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谷堃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申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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