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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乐金飞利浦曙光电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宝东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中民二终字第19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乐金飞利浦曙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漓湘东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系该公司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宝东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尚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乐金飞利浦曙光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宝东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县人民法院(2009)长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09年6月3日向其送达了缴纳上诉费用通知,限其于2009年6月20日之前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但上诉人乐金飞利浦曙光电子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及《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乐金飞利浦曙光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权利义务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佳

审判员旷学瑛

代理审判员左武

二○○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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