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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犯抢劫、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22岁。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略)。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莆荔检公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抢劫罪、诈骗罪,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化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奇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

2009年1月13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和同案犯陈贤龙、向华、陈青年(均已判刑)策划后,乘由同案犯陈贤龙驾驶的闽x号吉利牌x蓝色轿车到莆田市区阔口桥圆圈附近伺机作案。当看见残疾人(肢残)的被害人王某某独自一人往莆田新车站方向行走时,同案犯向华便上前与其搭讪,同案犯陈青年则故意在他们两人面前丢下一个钱包,同案犯向华捡起钱包后叫被害人王某某不要声张并谎称与其分钱。不久,同案犯陈青年原路折回假装找钱包并质问同案犯向华和被害人王某某是否捡到钱包,并欲查看同案犯向华和被害人身上的财物。同案犯陈贤龙和被告人杜某某见状则迅速驾车靠近假装招揽乘客,四人合伙把被害人王某某骗上车,当得知被害人身上携带有3万元人民币后,先诱骗被害人王某某拿出2万元交给同案犯陈贤龙,后同案犯陈贤龙又强行抢走被害人身上余款1万元。当被害人王某某发觉被告等四人的企图后欲讨回该3万元时,被告人杜某某等即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并在荔园路立交桥附近把被害人踢下车,之后一起驾车逃离。被告人杜某某、同案犯陈青年各分得赃款人民币7400元,同案犯陈贤龙、向华各分得赃款人民币76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退出赃款人民币3000元归还被害人王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同案犯陈贤龙、向华、陈青年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扣押物品清单、收条、现场及赃物照片、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侦查报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诈骗

2009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杜某某伙同同案人“硬炮”、“碧林”、“姚强”(均未归案)策划以“的士”揽客为名把路人骗到车上实施诈骗。次日上午8时许,由同案人“硬炮”驾小车载同案人“碧林”、“姚强”在莆田市区阔口桥附近把被害人朱某某骗上车后,在车上同案人“碧林”故意掉落钱包,“姚强”捡起钱包后称要与被害人朱某某一起分钱,随后两人就以需要核对被害人的存折及密码以证明其“清白”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朱某某的一部飞利浦牌手机,现金人民币430元和一本存有人民币3800元的中国农业银行存折及密码,后驾车逃离。同案人“姚强”即按预先分工把骗得的存折及密码交给被告人杜某某。由于被害人朱某某及时向农行挂失,当被告人杜某某持骗来的存折到荔城区新度农行营业厅内欲取款时被银行保安发现并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现场照片、存折凭证、侦查报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伙同同案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残疾人人民币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杜某某还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4230元(其中未遂3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未遂)。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抢劫罪、诈骗罪均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主动退出部分违法所得款,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二○二一年三月二十日止。罚金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向被告人杜某某追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四千四百元,归还被害人王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晖

审判员陈玉环

审判员许炳辉

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翁美丽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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