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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某与溧阳市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5-03-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常民三初字第2号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常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缪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张建辉,江苏常州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溧阳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溧阳市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溧阳市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费国庆,江苏常州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某与被告溧阳市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缪某于2005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缪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缪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缪某负担。

判长朱正生

审判员毛荔萍

审判员卢力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徐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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