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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喜县中意玻璃厂与上诉人河南中沃饮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济中民三终字第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闻喜县中意玻璃厂,住所地山西省闻喜县X镇X村。

负责人孙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厂业务员。

委托代理人曾宪植,闻喜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沃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邓大庆,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闻喜县中意玻璃厂(以下简称闻喜玻璃厂)与上诉人河南中沃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闻喜玻璃厂于2008年3月25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中沃公司支付其货款x.18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2008)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闻喜玻璃厂与中沃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16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闻喜玻璃厂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曾宪植、上诉人中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邓大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8)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黄存智

审判员闫志强

代理审判员商敏

二○○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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