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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吴某某、原审被告河南广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济中民管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X路X号蓝码地王大厦5-X层。

诉讼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审被告河南广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道X号。

诉讼代表人董某某,经理。

上诉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吴某某、原审被告河南广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吴某某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保险金x元,济源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不服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上诉称,河南广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不是适格的被告,本案承担民事责任的是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该公司的住所地在郑州市郑东新区,未在济源市设立分支机构,而且本案诉争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健康,而人的生命和健康不能等同于保险标的物,因此,本案不适用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应该由被告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8)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吴某某的诉讼请求。薛温庆、赵荣香、赵雪玲、薛心雨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由于被保险人吴某京系(略)人,所以保险合同的标的在济源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济源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而且,本案中,有两个被告,其中被告河南广泰保险代理公司济源分公司的住所地在济源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的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的规定,济源市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也享有管辖权。综上,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不当,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钢战

审判员齐曙光

审判员黄秋评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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