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危XX因与被上诉人罗XX返还财产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中民一终字第1328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长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危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安乡县人,住湖南省安乡县X镇X村x号。

委托代理人卞四平,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城县X镇莲湖社区X组X号。

上诉人危XX因与被上诉人罗XX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2008)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29日17时55分许,罗XX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望城县高乔大道南接线由北往南行驶,当行驶至刘家塘重建地左转弯时,恰有危XX驾驶湘x号小客车沿高乔大道南接线由南往北行驶至此,由于双方忽视交通安全,导致两车相撞,造成罗XX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望城县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分析认定,双方应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罗XX即被送往中南大学湘雅附三医院治疗。在此期间,危XX先后向罗XX支付医疗费、医疗费预交款、现金共计x.4元。罗XX出院后,危XX以双方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而罗XX的各项损失只有x.4元,二者分摊,危XX只应承担x.2元为由,要求罗XX返还其多支付的x.2元。因双方协商未果,2008年3月3日,危XX诉至原审法院。经查明,罗XX出院医嘱为:l、回当地医院继续治疗;2、定期复查(一月复查一次);3、根据复查结果,决定是否需要骨折不愈合处植骨手术治疗;4、功能锻炼;5、不适随诊。

原审法院认为:危XX与罗XX因双方忽视交通安全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后,罗XX因伤住院进行治疗,施行了相应手术,在伤口拆线后,罗XX要求出院,出院后医嘱要求罗XX回当地医院继续治疗并定期复查,根据复查结果,决定是否需要骨折不愈合处植骨手术治疗。因此,罗XX在出院时并未完全康复,后期仍有手术治疗和产生医疗费用的可能,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目前尚不能确定,因而危XX具体应承担多少费用仍无法计算,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x.2元费用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危XX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00元,由危XX负担。

危XX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双方于2006年12月29日发生交通事故,因生效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危XX只应承担其中一半的责任,双方对此事实并无异议。一审法院以“后期仍有手术治疗和产生医疗费用的可能,其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目前尚不能确定”为由判决不支持危XX的诉讼请求,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等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故一审法院有适用法律错误之嫌。另外,危XX受伤已超两年,正常情况应已康复。据2009年1月15日在湘雅三医院的X光报告,且经医师查看照片后确定罗XX骨折已基本愈合,此事实应能确定。罗XX为达到多争取到钱款的目的,曾于2007年2月、9月先后两次私自扣押危XX正常营运的的士12天,造成经济损失2760元,应由其赔偿。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罗XX返还危x.2元及同期贷款利息3000元,赔偿危XX因被罗XX扣车所产生的经济损失2760元。

罗XX辩称:危XX只付了医疗费,其它费用未支付;根据事故发生时的情况,罗XX不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罗XX扣车是因为对方不负担医疗费用而进行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二审中,经本院组织举证、质证,可以采纳的新证据有:湘雅三医院的X光照片及报告。

本院二审查明:2009年1月15日,双方曾一同去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就罗XX的伤情进行复查,但双方仍不能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而为赔偿权利人应否返还赔偿款产生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是基础性、原因性法律关系,返还财产则是结果性、衍生性法律关系,后一法律关系的成立与否完全依赖于前一法律关系是否已经明确定论。由于赔偿权利人罗XX在一审起诉立案时所受伤害仍需继续治疗,且双方至今尚未就损害赔偿自行进行结算,也没有通过法定程序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及具体额度,侵权人危XX即要求罗XX返还所收取的部分赔偿款,该诉讼请求明显不妥。至于危XX所提要求罗XX赔偿因车辆被扣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系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审查,危XX应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800元,由危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郭伏华

代理审判员熊晓震

代理审判员曹彦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文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