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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某某与被告鹤壁市淇滨育才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淇滨民初字第389号

原告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鹤壁市淇滨育才学校,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开发区淇河大桥南。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该校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霍某某,该校高中部主任。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

委托代理人马磊,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鹤壁市淇滨育才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卢某某于200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某梅

审判员马向阳

审判员武文英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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