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满某某与张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麻民一初字第395号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麻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满某某,女,39岁。

被告张某,男,36岁。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满某某就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满某某诉称,2005年5月原、被告相识后自由恋爱,2007年12月20日到本县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婚后,因性格差异,双方时常因家庭琐事相骂吵架,现原、被告已协商好,就离婚事宜达成协议,故原告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离婚。被告张某辩称,同意离婚,按协议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5月份相识后自由恋爱,2007年12月20日原、被告自愿到麻阳苗族自治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诸法院。

另查明,原、被告无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麻阳苗族自治县X镇X路X号三楼一地砖混结构房屋一栋、开有宾馆一间、42英吋液晶彩电1台、电脑1台、冰箱1、台、洗衣机1台。夫妻共同债务欠银行贷款25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满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座落于麻阳苗族自治县X镇X路X号三楼一地砖混结构房屋一栋及房内的所有财产、开办宾馆一间由原告满某某所有,原告满某某给付被告张某财产分割费x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给付x元,余下款项于2009年8月18日前付清;

三、夫妻共同债务23万元由原告满某某负责偿还;

四、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满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付名山

二ΟΟ九年八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刘俊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