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号粤海凯旋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翁冶中,江苏南京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29岁,南京市“快乐音像”业主,住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05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33元减半收取1066。5元,由原告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姚兵兵
审判员程堂发
代理审判员卢山
二○○五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王琦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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