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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甲与白某乙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清涧县人民法院

原告白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下二十里铺乡X村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康斌成,陕西丰园(略)事务所(略)。

被告白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X街道办居民,住(略)。

2008年5月11日,任富明向原告白某甲借款3万元,被告白某乙为该借款提供了担保,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月利率15‰。到期后经原告催要,借款人任富明只付500元,余款未付。

本案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白某乙于2010年7月13日前偿还原告白某甲借款x元及利息(从2008年5月11日计息至兑现之日,月利率15‰,已付500元)。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白某乙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白某晔

二0一0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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