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杨雁冰于2009年5月12日公开开庭独任审理。代理书记员胡国平担任庭审记录。原告龙某某、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于1989年结婚,婚后生育大儿子张宇阳现年18岁,2006年生育小儿子张××。婚后四年时间夫妻感情还可以,1994年双方外出打工,打工期间被告怀疑原告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两人经常为此吵架,特别是2008年初被告和其同厂的一个女工非法同居,还生育了小孩。现原、被告夫妻之间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小孩张××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张某某辩称:七、八年前,被告发现原告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曾向原告及原告家人劝过,但原告家人反而袒护原告。从这以后原、被告感情就淡了,也无法沟通了,原告对被告也不关心照顾了,有时还吵架、打架,从2007年8月开始两人就分居生活。2008年3月被告与同厂一个女工非法同居,但8月份就分手了,并没有与她生育小孩。被告的这一做法也是被原告气的。被告希望原告看在孩子的面上不要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自由恋爱,双方于1989年12月4日在芷江侗族自治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大儿子张宇阳,现在外务工。X年X月X日生育小儿子张××。婚后前期感情尚可,1994年原、被告双方外出广东汕头打工,打工期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从2007年8月开始两人分居生活至今,2008年被告有与其厂一女工非法同居几个月的事实。原、被告有夫妻共同财产三柱三瓜旧木房子一栋,无夫妻共同债务。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户籍资料,结婚证,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自愿离婚;
二、大儿子张宇阳随被告张某某共同生活。小儿子张××由原告龙某某抚养,随其共同生活,被告张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该款一年分三次支付,即每年的端年节、中秋节、元旦节期间各支付800元,一年共计2400元。被告张某某随时享有子女探视权,原告龙某某及其家人不得妨害被告张某某行使探视权。如果小儿子张××随原告龙某某共同生活对其健康成长不利的,被告张某某享有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权利;
三、共同财产三柱三瓜的木房子一栋归原告龙某某的一半,原告龙某某自愿赠与大儿子张宇阳。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雁冰
二00九年五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胡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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